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加速发展的当下,信用体系建设越来越重要,信用管理一方面要提高失信成本,让失信者不敢再犯;另一方面也要通过信用修复让失信者改过自新,重塑信用,打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2018年11月10日,第三届中国信用建设创新发展峰会在北京召开。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主任周民出席了会议,并回应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情况、失信修复等社会关切的热点话题。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有利于深化放管服服务,推动信用建设规范化、系统化,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有利于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利。
信用修复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机制,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
信用修复机制是一种允许失信主体实行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这一机制的实施有利于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和提升信用水平,对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常规情况下,信用管理师会根据企业失信情况制定企业的信用修复方案。帮助企业积极步入运营正轨。减少企业的信用损失。
信用管理师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信用修复:
(一)企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
(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审查企业信用修复条件,提出意见,上报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信用办;
(三)进行信用修复所依据的原信用扣分行为,由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该信用修复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信用办进行审核确认;由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该信用修复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信用办上报进行信用扣分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信用办审核确认;
(四)信用办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实施信用修复,并解除信用提示,同时相应调整企业的信用评价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