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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已不再对债务履行产生直接影响的,可解除对其限制消费措施丨刑天企业信用修复律师

访问: 561 发布时间: 2024-07-17 10:42:26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解除股东限制消费令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法律环境中,每一个参与者的角色与责任都至关重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裁定,不仅彰显了法律的严谨与温度,更为社会传递了一股正能量——该院依法解除了对异议人田西瓜(化名)的限制消费令,这一决定不仅是对个人权益的尊重,更是对法律精神的深刻诠释。

注:本文根据真实事件整理,为保护个人隐私,对当事人姓名以及公司名称,均进行了化名处理。旨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案件背景



A公司与B公司之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走上了法律诉讼的道路。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执行人A公司采取了执行措施,其中包括对该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发出限制消费令。

限制消费令中详细列出了田西瓜作为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包括: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

六、旅游 、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异议理由



田西瓜作为A公司的股东,被意外地纳入了限制消费的范围后,并没有选择沉默,而是勇敢地提出了异议。

他指出,自己早已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这一身份的转变,意味着他不再直接参与公司的决策与运营,也不再对公司的具体业务负有直接责任。在法理上,股东与公司的债务是明确分离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且自己已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应被纳入限制高消费的范围。

除了对个人身份的澄清和出资义务的强调外,田西瓜还对公司资产及偿债能力提出了质疑。他指出,A公司目前被法院查封的资产价值远超执行标的额,这表明公司完全有能力通过合理的方式履行债务。

然而,现实情况却是田西瓜作为股东个人被限制了消费,这无疑是对公司偿债能力的低估与忽视。田西瓜认为,法院应当全面审视公司的资产状况与偿债能力,采取更为合理、有效的执行措施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法院审查过程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田西瓜的异议申请后,高度重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认真审查。

经过严谨审查,合议庭发现田西瓜作为A公司的股东,已经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其出资义务。更为关键的是,田西瓜并不再担任公司的任何职务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决策与运营,对公司的具体业务也不负有直接责任。

这一事实清晰地界定了田西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位置与角色,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应当被限制高消费的主体。

因此,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田西瓜的限制消费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人员、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案例意义



刑天律师认为,这一裁决不仅是对田西瓜个人权益的有力维护,更是对法治精神的崇高致敬。它表明了在法治社会中,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将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与尊重,任何裁决都将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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