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企业因疫情而暂停部分项目的情况并不少见,企业暂时难以回笼资金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如何坚持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探索创新执行手段解决执行难题、提升执行效率,既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又改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做到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不仅是法院担当作为的体现,也是创新执行手段的宗旨所在。
一、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恢复信用。应提交下列材料:(1)信用恢复申请书。(二)遵守承诺书。(三)履行法定义务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有关材料;(四)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信用修复的申请和办理方式有哪些?
为了方便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同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纸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为方便当事人。提高加工效率。
三、信用修复管理中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信用回收系统旨在鼓励非法和不诚实的当事人重建他们的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办法》在信用恢复当事人权益保护方面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了受理程序。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二是明确工作期限。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信用恢复手续。不得无故拖延。三是当事人对市场监管部门的信用恢复决定不满。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监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信用修复。
四、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开展协同修复?
为提升信用修复效能。《办法》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强化协同修复。在申请条件和审核时限等方面。尽量保持与其他部门规定协调一致。《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门。同时规定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修复信息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在公示系统中停止公示、标注失信信息。避免“重复修复”、“多头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