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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的概念和特征(信用修复包括)当阳市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企业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访问: 199 发布时间: 2024-02-17 20:27:46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十条举措》,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当阳市创建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涉民营企业案件自动履行后信用修复激励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面向对象: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本院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企业。

二、修复条件:被人民法院采取了信用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企业,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取消或暂停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对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尚未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企业,其主观上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客观上不存在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等行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视情况暂缓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三、信用修复应由被执行企业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时需一并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书:包括申请企业基本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明确相关事项、范围和理由;

2.信用承诺书:被执行企业应当书面承诺诚实守信,加强企业管理,未经允许不进行财产处置行为,主动配合人民法院执行,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单位的监督,确保不再发生失信行为;

3.证明材料:包括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资产管理、投资收益、生产经营等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可邮寄至当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或交至当阳市人民法院“执行一站式服务中心”窗口。

四、人民法院对暂停或暂缓信用惩戒的被执行企业实行财产滚动审查制,一旦发现其不能满足本院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采取或者恢复信用惩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企业负责人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或个人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传唤指令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

(二)提交的证据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隐藏或者转移财产的;

(四)以其他方法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

五、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推动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退出市场。

六、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企业的财产线索,对于举报人信息,本院将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当阳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4日

原标题:《当阳市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企业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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