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刘琳为我们分享办理破产重整案件的理念、方法与实践。
党的二十大报告用“六个必须坚持”为加快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指引。破产审判工作是展现司法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商环境建设和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担当作为的重要抓手。现行《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三大程序,其中,重整程序对企业债务负担化解、产业层次提升、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重整案件因所涉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利益平衡难度大,成为司法实务难点。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能动作用,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程序,对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及时高效进行挽救,需要破产法官在严格依法履职的前提下,提高认识、把握原则、找准方法,以能动司法践行公正与效率。本文将结合若干典型案例,就重整中值得关注的环节和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01
重整启动识别标准
《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14条对重整对象、识别要素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但实务中,企业是否具备经营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涉及到商业判断,不易把握。
法院在审查启动重整程序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一、识别标准从宽化
重整受理审查包括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的核心在于对重整原因进行审查,即企业是否具备继续经营的可能性。对该种可能性应从宽理解,既包括拯救正在经营的企业以避免其停止运转或拆分出售而丧失价值的可能性,也包括激活已经停止运转的营业事务,使其继续创造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的可能性。
实务中,不乏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状态的企业已经或濒临停业,但尚存有较高经济价值的许可资质、专利技术等轻资产,此时导入重整程序,可以更低成本、更优组合实现资源重配,避免清算程序下对社会、经济、环境的破坏。
二、识别要素多元化
判断企业是否具备重整价值,除《会议纪要》列举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四项要素外,还应考虑重整后的社会影响、各方重整意愿等因素。
比如,对于社会影响大的大型企业、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需考虑企业存续的社会公共价值;对于名下房产地理位置优越的企业,需考虑重整后能否对所在区域经济、税收、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建立由近及远、由此及彼的多元要素识别场域,可以弥补法官在单一法律视角下对商业价值判断的不足。实务中,可建立要素识别清单,对照综合衡量是否具备重整价值。
三、识别方法多样化
除利用《会议纪要》第15条规定的听证程序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外,还可以采取如下方法:
一是成本收益比较法,在企业资产、负债较为清晰的案件中,可以对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给各方利益主体带来的收益进行定量对比;
二是市场测试法,可以在转入重整程序前进行市场化预招募或资格竞拍,测试市场认可度和重整价值;
三是咨询法,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同行业市场主体、破产专家、中介组织或咨询机构了解企业重整发展前景或可能性;
四是走访调研法,办理重整案件有别于坐堂问案,需要深入案件,实地走访调研企业真实状态,听取企业意见,建立对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的第一手信息。
02
重整投资人招募与遴选
招募到合适的投资人是重整成功的基点。现有《企业破产法》未对投资人招募程序进行具体规定,但其本质是通过竞争引入资金或服务的程序。
具体应把握以下两项原则:
一、市场化公开原则
招募投资人的方式通常为公开招募、协商选定和定向选任三种。公开招募并非重整程序的必经程序,为了在更广范围内吸引到方案最优的投资人,增加资源适配的有效性,一些案件从信息发布、投资人报名,到签署保密协议的市场化招募等程序,参照招投标流程设计。
保持程序公开透明,有利于从源头上避免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对程序公正性的质疑,创造各方充分平等参与程序的空间,并以相对真实的市场化价格引入投资人。在此原则下,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创设更为灵活高效的招募程序。比如,在债权人人数较少的案件中,可由债权人推选并经决议确定投资人;在以清偿金额高低作为主要遴选条件的程序中,通过“假马竞价”或线上竞价程序确定价高者得。假马竞价,是指由破产企业根据潜在意向买受人的报价设定最低竞买价格,其他竞买人不能低于该价格进行竞价。
例如,在某石油基地公司重整案件中,管理人以“假马竞价”方式招募投资人。具体为:第一步,发布招募公告,公开招募意向投资人,共招募到12名意向投资人。第二步,意向投资人托底报价,确定“假马”。管理人制定《重整投资人选定规则》,确定意向投资人需以超过15亿元报价进入下一步遴选。托底报价后,管理人与托底意向投资人签订《托底投资协议》,确定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该投资人同意管理人以投资人资格为拍卖标的再进行一次网络公开拍卖。第三步,投资人资格网络公开拍卖,托底投资人与其他意向竞买人进行网络拍卖公开竞价,当拍卖出价未超过托底投资人报价时,托底投资人优先成为重整投资人;当拍卖出价高于托底投资人报价时,出价最高者取代托底投资人成为重整投资人。最终托底投资人出价最高,以15.6亿元价格成为重整投资人。
二、利益平衡原则
1. 遴选主体应广泛参与
表现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在法律关系复杂、利益冲突大的案件中,可考虑设定由优先权人、普通债权人、职工代表、政府或行业人员、管理人、债委会成员等组成的综合评审委员会。
2. 遴选规则应具体明确
为避免遴选陷入无序和争议,正式遴选前应制定细则,一般包括遴选原则、遴选主体、评分标准、遴选程序、争议解决等内容。在设计评分标准时,可在事先征求主要债权人、债务人等意见的情况下,参照招投标的有益经验,结合重整模式和走势,确定投资金额、支付期限、担保措施等权重系数。对于无法签署正式投资协议、保证金退还、投资人变更、备选投资人等容易发生争议的环节,应当进行周密详备的设定,防止后续产生争议。
例如,在某大药房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件中,现场遴选及评议程序主要分五个环节:第一,签到和介绍。第二,初步方案审核和公布。由评审委现场拆封重整文件,对于符合要求的,按照重整报价进行排序,重整报价最低者将被淘汰,不再继续参与后续竞争性谈判。若存在数个相同的最低报价,评审委将组织投资人现场进行增设报价,非最低报价意向重整投资人继续参与后续竞争性谈判。第三,竞争性谈判。评审委按照重整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分别与各意向重整投资人依次进行竞争性谈判,商谈优化重整方案。第四,最终方案评审。评审委根据各重整意向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文件、增设报价单、竞争性谈判情况以及重整方案优化事项表等,评审并填写打分表。重整方案按重整报价(权重75%)、经营方案(权重10%)、主体资质(权重5%)、付款方案(权重5%)、履约能力(权重5%)等五因素进行排名。第五,公布结果和签署文件。得分最高者为第一顺位重整投资人,第二、第三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实践中,因缺乏适用标准和制度规定,投资人招募、遴选的操作空间较大,在确定正式重整投资人前应注意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注重对投资人资金背景实力的考察,防止不具备资金实力的财务投资人中途退出,拖延案件进展;
二是注重考察投资人对企业未来发展的长远利益,尽量从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角度选择投资人;
三是平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利益,适当保留债务人原股东或其推荐的重整投资人参与企业继续经营的权益,以提升重整程序效率;
四是严格防止出现道德风险及对司法权的不当干预。比如,在资源调配中渗入行政意志甚至“暗箱”空间,不当附加投资人条件、限制投资人范围等。法院、管理人应始终保持客观中立立场,让招募和遴选环节成为各方公平、公开、公正较量的博弈场。
03
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与执行
《企业破产法》围绕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批准、执行、变更和终止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规制框架。本文着重围绕该阶段司法权与企业、市场、行政三者之间的关系,探讨理念更新与实践做法。
一、融入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实现企业发展
重整不仅是法律术语和法定程序,可将其进一步提升为企业战略思维和管理方式。重整计划的制定,不单纯是由法院主导、管理人执行、债权人参与的债务清偿或豁免程序,还需打破法律与经营管理、财务投资、社会治理等领域的界限,树立一种可持续发展的重整价值观:关注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提高治理水平、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作用,将司法职能向前延伸一步,以更优的重整计划设计,使重整制度成为助推困境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制度工具,进而实现经济与生态效益协同发展之下的高质量发展。
例如,在某实业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中,公司主营业务为码头租赁及仓储、装卸服务等,管理人发现其名下拥有岸线使用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等不可转让且价值稀缺的无形资产,但码头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期间环保部门要求该公司限期整改,否则将吊销相应许可资质。管理人对标环保要求从水体、大气污染两方面进行治理整改,依法协同推进环污治理与重整程序。协调第三方先行垫付整改费用,并按共益债务予以随时清偿,解决环境债权的及时清偿问题。制定重整计划时,引导投资人将环保经营方案和环保承诺事项写入计划,注重企业未来能否践行环境责任。经公开招募引入投资人,除出资人组失联未表决外,其余债权人组均表决通过,法院依申请依法裁定批准通过重整计划,该案有助于实现长江流域减污降碳源头治理和企业绿色低碳转型。
二、保持谦抑下的能动司法以促成表决通过
重整方案制定时,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开展市场化谈判,各方妥协后形成重整计划草案。理想状态下,司法者居中裁判,以重整计划能否实现重整前景而批准。但实践中,无约束的庭外谈判可能产生较高的钳制成本,因市场变化、立场分歧、沟通不畅等原因导致的谈判僵局时常出现。加之破产案件较强的外部性,法官需统筹考虑法律效果、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解决破产衍生的社会问题,故而在重整计划制定和表决过程中,法院应当保持相对积极的职权主义,把握时机,担当作为,统筹协调推进重整程序,以能动司法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例如,在某投资公司重整案件中,某银行债权人的担保及普通债权额度均超过所在组别债权总额一半,争取其支持配合是重整计划草案通过的关键。在表决前,正值疫情期间,该债权人的代理人远在海外,其国内经办人员亦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完成内部审批决策流程,经管理人多次沟通,迟迟无法给出具体答复。部分普通债权人亦身在国外,给谈判带来不小困难。合议庭通过远程债权人会议系统,召集债权人、投资人、债务人等相关主体进行预表决听证,充分听取各方对债权清偿率、重整计划草案等方面的意见,寻找利益平衡点,敦促主要债权人及时决策,投资人细化重整计划执行方案,打消债权人顾虑。会后,各方再次进行多轮协调,为后续重整成功奠定基础。
三、推动府院联动以确保计划执行
重整计划执行中,衍生出一些需由行政解决的破产事务性问题。
实践中,该阶段需要府院联动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
1. 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主要指金融机构不良信贷修复、企业资质管理修复、税务非正常名单修复、市场监督主体异常信用修复、司法失信被执行信用修复等。近年来,市高院等先后出台了《关于健全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会议纪要》《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 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的若干措施》等文件,实践中需要通过个案审理、类案协调推动信用修复机制的有效运行和逐步完善。
例如,在某大药房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中,大股东为国企,公司名下有6家拥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质的零售药店,具备较高重整价值,法院于2022年7月11日裁定对该公司进行重整,但相关门店医保资质将在2022年7月底到期。为保住医保资质,法院指导管理人与医保、药监部门远程沟通协调,将医保资质期限延续至同年9月底。2022年9月2日,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法院与市场监管部门协调,顺利解决需取得国有资产产权注销证明才能进行股权变更的障碍,协助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投资人抢在9月底企业经营资质到期前迅速完成人员招聘、工商手续变更等工作,恢复了经营,保障了居民购药需求。
又如,在某玻璃铝业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中,该公司具有幕墙工程承包一级资质、装修装饰工程承包二级资质等建筑行业资质。该公司和解协议通过后,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18.9%提升至42%以上。和解执行阶段,管理人对接法院删除原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和限高措施,公司工商、税收、社保信用逐步恢复正常。和解后的一年内,公司反馈营业收入较前一年度提高20%以上,可正常参与政府项目公开招投标及各房产企业供应商入库工作,企业评级提升,银行授信提高,年度各类中标项目可开出银行履约保函。相较于破产前,各类大型供应商可给出较好垫资条件,减少了公司施工项目的垫资压力。
2. 资产处置
在持有土地、厂房等重资产的企业重整案件中,往往涉及需要政府配合协助办理的事务。以“烂尾楼”重整为例,项目复工续建中的规划调整、复工审批、权证办理、公共服务配套供给等事务性工作需政府配合支持。如何在法院主导下形成府院联动机制,对于重整中的资产处置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某置业公司重整案中,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总包单位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的复工批复,全面启动了该项目的复工续建工作,但因该项目属于类住宅清理整顿项目,相关政府部门锁定网签系统销售密钥,导致无法打开网签系统进行销售,给重整计划执行带来了较大困难。为避免重整计划因无法打开销售而导致“二次烂尾”,法院多次召集市、区两级房管局,区委政法委等单位召开府院协调会议,最终达成共识,先行打开商业体中“商业”和“办公”项目销售,企业、政府共同完成销售所需手续,在不改变规划许可图纸施工、房屋使用性质情况下,设立项目专项资金监管账户,确保工程建设完工交付。
04
小微企业快速重整、和解
的实践探索
小微企业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格局中的地位作用日益重要,是促进就业,保持经济增长及社会稳定的驱动力量。由于资产规模小、经营范围窄、所有权与经营权同一等特征,小微企业在政策、市场等宏观因素冲击下更易陷入困境。
国际上,为解决企业破产标准程序的繁复、成本高昂等问题,202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审议通过《小微企业破产法立法建议》。2023年5月发布的世界银行B-READY方法手册中,倡导建立适应于小微企业的专门破产程序,提升创业者尽早寻求破产保护的动力。国内立法层面,最高院、市高院相继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项行动计划6.0版》等文件。上海破产法庭于今年6月出台了《上海破产法庭关于依法高效办理小微企业破产案件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内容涉及小微企业识别、破产程序表决机制优化、庭外多元债务化解机制建构、企业与经营者债务一并处理等问题,旨在进一步快捷、灵活、低成本实现小微企业及时退出和挽救,提振经营主体创业创新信心,发挥司法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用。
具体如下:
一、适用简易、快捷、高效的重整程序
《行动方案》第一条规定,对于符合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负债规模较小的企业,提供便捷、简易、灵活、低成本的破产程序。对于重整案件而言,程序简化不仅局限于缩短公告、受理等各环节的显性时间,还在于优化招募、表决、执行等流程,倒排时间、环环相扣,在充分尊重债权人、债务人意思自治情况下,强化管理人履职督导,实现快速重整。
例如,在某金属制品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中,该公司名下的环评及排污许可证资质具有一定市场价值,但无法通过破产拍卖方式处置。经债权审查程序,本案仅有两户债权人,一名为社保债权人,另一名为普通债权人。该名普通债权人推荐了一名有经营意向的同行业投资人,提前将30万元投资款打入管理人账户,锁定投资人资格。经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本案采用定向招募投资人方式,不再公开发布招募信息。2021年4月,法院依法裁定进行重整。各方采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通过的书面表决方式,协调完善重整计划草案后,用时50余天即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二、运用预重整制度
2022年出台的《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鼓励在司法重整程序前开展预重整,通过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和司法指引功能,有机衔接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运用该制度的关键点在于将预重整期间已开展的如债权审查、征集表决意见等工作成果延伸至重整程序,从而提高重整效率。
例如,在某置业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中,该公司依据上述规程向法院提交《预重整申请书》。法院受理后,依债务人及主要债权人推荐提名机构作为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在法院指导、监督下接受债权申报;引导和辅助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引导和辅助债务人与相关各利益主体进行协商等各项工作。之后,该公司形成《预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草案》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裁定该公司预重整转入重整程序后,预重整临时管理人身份、已开展的债权审核、审计评估,以及已同意的表决意见等成果,均在重整程序中得到沿用,最终用时51天完成债权审核、重整计划表决等各项程序,提高了重整效率。
三、引入债务人自行经营管理制度及关键员工保留计划
债务人参与和留任,是针对小微企业破产设计的重要制度,目的在于让债务人及其管理团队在重整程序中发挥作用,实现企业价值与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在重整程序中,及时实行债务人自行经营管理,保留关键员工,能最大限度保留、激活债务人经营自主性,有利于重整企业尽快恢复经营秩序。
例如,在某电子商务公司等三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中,案件受理后,从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及经营效益角度出发,采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重新制定预算和定价体系,重整期间实现扭亏为盈。管理人结合债务人核心职工意见,制定了《关于债务人破产重整期间薪资调整方案》,约定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对于按照薪资调整方案参与重整激励的员工,按方案确定的原则进行奖励,同时对奖励计算方法、给付内容等进行了规定,相关内容写入重整计划草案。上述方案实施后,三家公司核心管理层持续稳定,为企业后续经营发挥重要作用。该案经公开招募成功引入重整投资人,实现重整费用、担保债权、职工劳动债权、税收债权以及5万元以下的小额债权清偿率100%,历时6个多月实现企业重整再生。
四、探索企业债务化解与创业者信用修复协同解决路径
小微企业持续经营依赖于实际控制人或经营者的个人投入,表现为企业与经营者个人负债高度捆绑,一旦企业陷入困境,意味着经营者个人及其家庭为负债所困扰。虽然企业重整、和解制度可使企业困境重生,但却无法拯救经营者及其家庭,影响了个人继续创新创业的动力。
例如,在某教育公司破产和解一案中,管理人接管后发现,企业为一人有限公司,且仅有1名外部房东债权人,债权金额较小,在该公司陷入经营困境后,股东积极采取寻找同行承接学员剩余课时措施,妥善解决全部学员费用近180万元,表明该创业者属于“诚信”的经营者,由于正常商业风险影响而陷入债务困境。房东债权人对债务人创业失败表示谅解,故本案具备一定的和解基础。合议庭经充分研判后,拟以破产和解方式一并解决企业债务与经营者个人信用瑕疵问题。审理期间,法院指导管理人与各方充分沟通,简化破产程序,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用时30余天促成双方自行达成破产和解协议,大幅减免应清偿的债务,帮助创业者轻装上阵,重走创业之路。
结语
重整是实践中的学科,涉及破产程序和实体法律的处理,以及公司治理、并购重组、房产建工等多领域知识的运用,对破产法官的专业化、综合性要求较高。在当前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需从审判实践出发,注重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担当,通过持续提升破产审判水平,进一步发挥重整、和解制度在盘活资源、化解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方面的优势,有效帮助困境企业重整再生,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作者介绍
刘琳,武汉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现任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获评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等。审理的案件获评全国法院优秀案例分析,入选全国经典破产案例提名、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等,多次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以及上海法院“四个一百”精品案例、优秀文书、示范庭审等,推动多家企业重整和解成功,数次参编上海破产法庭典型案例,执笔课题论文数次获评上海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优秀、中国破产法论坛优秀论文一、二等奖等。
高院供稿部门丨干培处
作者丨刘琳
责任编辑丨孟文娟、蒋梦娴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 点击上方卡片关注“上海高院”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