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一企业因“未按时年报”被罚5000元
近日,泾川县某企业因未按时公示2021年年度报告,被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此处罚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以来,泾川县首例针对市场主体“未按时年报”的行政处罚。
市场主体按时公示年报,是市场主体积累社会信用的有效途径,也是市场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为避免市场主体因未年报而信用受损,泾川县市场监管局积极通过发送告知短信、在电视台、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催报公告,多渠道宣传年报工作的重要性和未按时年报的后果。然而,该企业仍未按时公示年报,其行为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该企业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遂溪县遂城志清快餐店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被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遂溪县遂城志清快餐店,该店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处罚。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遂溪县遂城志清快餐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823MA4WNEJK10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李*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遂市监遂处罚〔2023〕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15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1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5-06
公示截止期
2026-05-06
处罚机关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吴川市振文一猪肉摊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被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吴川市振文杨亚勇猪肉摊,该猪肉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处罚。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吴川市振文杨亚勇猪肉摊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0000000000000000X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440883600308535
法定代表人
杨**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503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吴市监振处字〔2023〕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2021年的年度报告,于2022年12月16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了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元)】。
罚款金额(万元)
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5-06
公示截止期
2026-05-06
处罚机关
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靖远一企业因“未按时年报”被罚1000元
近日,靖远县某公司因未在2022年6月30日前公示2021年度报告,被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此次处罚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以来,靖远县首例针对市场主体“未按时年报”的行政处罚。
市场主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是市场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及时、如实公示年报是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直接体现,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展现经济活力的重要因素。为避免市场主体因未年报而信用受损,2022年以来,靖远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发送信息,在靖远电视台、靖远融媒、靖远市场监管、微靖远、靖远发布等微信公众号发布催报公告,电话、进企业催报等方式,多渠道宣传年报工作重要性及未按时年报的后果。然而,该公司截止2022年6月30日仍未公示年报,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根据《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靖远县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