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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是指什么(信用修复的条件包括什么)信用修复的标准和流程有哪些内容和要求

访问: 212 发布时间: 2024-02-17 20:21:13

王万俊:企业信用修复的主要制度规则是什么呢?

信用修复,又叫“信用信息修复”,主要指失信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认定单位或者失信信息的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移除或终止已经公示的对信用主体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并解除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的活动。这里所说的“失信信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随着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深入实施,作为失信主体特别严重失信主体的企业,开始高度重视信用修复,想方设法完成信用修复事项,力争早日摆脱因失信联合惩戒而使企业经营发展处处受限的困局。

但是,要完成信用修复,企业需要做的事情比较多,也是比较复杂的。其中,首先应当对信用修复的制度缘起和构建、管理职责分工、前提条件、修复方式、修复程序、联动规则、监管规则等制度规定,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2023年5月1日施行)等政策文件,万俊以为,企业信用修复的制度规则,主要有

一、信用修复制度的缘起和构建:正式缘起于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33号)文件。之后,商务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能源局等国家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单位),开始制定信用修复有关具体规定,明确信用修复的方式和程序。

二、信用修复管理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通常是地方发改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

三、信用修复的前提条件: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修复的前提条件就是失信企业已经纠正了失信行为、履行了相关义务、消除了不良影响。

如果失信企业不具备这些前提条件,委托任何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公司)去协助办理信用修复,政策上都是不可行的。而且,那些对外宣称只要交咨询服务费就可以帮失信企业完成修复事项的信用服务公司,应当说都可能有诈骗的性质。

四、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包括三种方式,即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五、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指失信行为的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移出的基本程序为:一是严重失信企业提出移出申请。企业提交的修复申请书(或者申请报告),内容上应当全面描述企业已经纠正了失信行为、履行了相关义务和消除了不良影响的具体情况,并将有关佐证资料和承诺书列为申请书的附件。二是失信行为的认定单位受理企业的申请。三是认定单位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该企业移出名单。四是对审核后同意移出的,认定单位将该企业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发出移出名单共享信息。五是“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六、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指失信信息的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又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动停止公示,即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二是提前终止公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部门规章《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一年。

七、提前终止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基本程序:一是符合提前终止条件的失信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失信企业提交的修复申请书(或者申请报告),内容上应当全面描述企业已经纠正了违法行为、履行了相关处罚义务和消除了不良影响的具体情况,并将有关佐证资料和承诺书列为申请书的附件。二是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该企业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三是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公示;对不予提前终止公示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注意的是,失信企业要想提前终止处罚信息公示,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具体条件:第一,企业已经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第二,信息公示已经达到了最短公示期限。第三,企业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八、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规则:一是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保障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运行。二是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三是信用平台网站与失信行为的认定单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信用信息修复信息共享机制。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信用信息修复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在作出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修复信息共享至失信行为的认定单位和相关系统。四是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更新修复信息的机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向其共享信息。

九、信用修复的监管规则:失信企业申请信用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果申请主体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失信行为的认定单位及时共享,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申请信用修复的取费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2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文件,各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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