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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的条件包括什么(信用修复的标准和流程)启动信用修复的要件、修复种类

访问: 177 发布时间: 2024-02-17 21:47:01

原标题:启动信用修复的要件、修复种类

(一)启动信用修复程序的实质要件

信用修复程序的启动要件是实施信用修复的必要条件,即在何种情形下进行的修复才具备法律效力。正如上文所述,已履行信用责任的事实是信用修复的前提要件。但实务中,更强调当事人提出申请这一形式要件,却忽视了履行信用责任是适用信用修复程序的前提这一事实。如,各地规定对信用修复的条件大都是纠正错误,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等等。

如何理解其内涵?依据行政比例原则,行政处罚目的和手段相称,当事人接受处罚按时缴纳罚款并停止违法行为,就应理解为满足纠正错误,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条件,依此逻辑则不存在修复的前提。这也恰恰说明,存在另外一种责任即信用责任,此责任己履行则是修复存在的必要前提。此外,部分法规将一些行政行为中的公示程序作为信用惩戒也值得商榷。最典型的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政府和企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处罚程序公开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目的是为了保证处罚公正、透明公开、不偏私。处罚公开与信用信息公开有本质区别,而立法和执法上倾向于将其作为信用惩戒,这会导致其与信用责任模糊不清。

(二)信用修复种类

信用修复作为行政事实行为,法律上理应事先做出安排,限定修复种类和程序。就信用本身而言,对其评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变化性,但这不影响一定时期信用责任种类的法定。从承担责任形式进行划分,均可纳入四种类别。

一是声誉惩戒类信用责任,如信用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是行为限制类信用责任,如禁止坐高铁、飞机和高消费;

三是资格限制类信用责任,如禁止某些领域市场准入,禁止参与一些招投标项目,公司法中对董事、监事任职的禁止规定等;

四是终身禁止类信用责任,如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有了信用责任就有了相应的修复种类。声誉惩戒类信用责任是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予以公示。行为限制类信用责任对某些市场交易行为进行限制或禁止高消费,旨在维护交易安全。这两种信用责任实质上是基于商事主体未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应负担更加严格地注意义务,如果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且满足时间条件,经当事人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其及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解除行为限制。资格限制类信用责任,是针对一定时期商事主体某些领域准入限制,超出此期限无需申请,当事人信用自行修复。

如,《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失信主体信用修复须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显然,3年期满,意味着失信人的信用责任已履行,应自行恢复其信用,无需提出申请。终身禁止类信用责任顾名思义,是终身承担行为或资格限制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旦法律如此规定就不存在信用修复问题。因而,信用修复种类分为自动修复和依申请修复。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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