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指导和帮助失信市场主体重塑信用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为大家整理了
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知识问答
问:什么情况下企业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答:有以下三种情况将会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一是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是未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
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存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违法行为,且受到第二条规定的较重行政处罚,并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经综合考量其行为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问:若市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会产生哪些不良后果?答: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各级行政机关将在金融融资授信、政府供应土地、参与工程招投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取得政府资金支持、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依法采取限制或禁入的联合惩戒措施。
问:市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该如何申请解除惩戒进行信用修复?答: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是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当事人申请解除惩戒措施、重塑信用的制度保障。为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可持续发展,针对已经履行法定义务,做出守信承诺并主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当事人,依据规定程序、条件,遵循“谁列入、谁处罚、谁修复”的原则,实施信用修复。
问: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的条件是什么?答:《市场监管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信用修复条件:(一)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的;(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的;(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依据《市场监管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问: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的条件是什么?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有关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分级分类的原则,针对不同领域行政处罚,综合考量行政处罚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设置与违法程度相对应的修复时限、条件,确保惩戒与教育相统一。一方面《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一般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对于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方可申请信用修复,进一步强化失信惩戒。同时,规定当事人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以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错、改过自新。另一方面《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前“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旨在对“屡罚屡犯、屡禁不止”的当事人强化信用监管,避免信用修复滥用。问: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的条件是什么?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办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为了做好行政处罚措施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衔接,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行业禁入、限制从业的规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强化对被实施行业禁入、限制从业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失信惩戒。问: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修复申请书;(二)守信承诺书;(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问:信用修复的申请和办理方式有哪些?答:为了方便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纸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方便当事人,提高办理效率。问:某企业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相关部门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企业通过整改对企业信用进行了修复,并制作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通过信用办将信用修复统一纳入省公共信息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现在在信用中国已经没有这条处罚记录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里该条处罚记录依然存在。鉴于这种情况,在信用中国平台里信用已经修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里的处罚记录怎样消除,需要提交什么资料?答:《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修复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在公示系统中停止公示、标注失信信息”之规定,请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提供:信用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