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能调整对我们来说真是太重要了!”
厦门某电子有限公司在
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帮助下,
当场完成信用修复,
从信用网站撤下公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精神,按照《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及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相关规定,厦门市税务局对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的公示期进行了优化调整。其中,对于偷税的处罚信息公示期由原本的三年可根据情况调整为一年!
哪些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的公示期进行了优化调整?
1.偷税
处罚信息公示期由3年调整为1年或3年。
说明:一般情况下1年,符合《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第(一)(二)项,即“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情形的,公示期为3年。
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处罚信息公示期由3年调整为1年。
3.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处罚信息公示期由3年调整为1年或3年。
说明:一般情况下1年,符合《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第(三)项,即“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形的,公示期为3年。
4.虚开发票
处罚信息公示期由3年调整为1年或3年。
说明:一般情况下1年。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第五条第(五)(六)项,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或者符合《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即“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情形的,公示期为3年。
符合条件的企业该如何申请修复?
1.企业行政处罚信息若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在线申请修复;行政处罚信息仅在“信用中国(福建厦门)”公示的,须通过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咨询电话:2858820)申请修复。
2.根据《信用修复指南》,企业在修复前可查阅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处理决定书》,确认违法性质是否符合前文提到的的相关事项公示期调整项,若案件性质满足条件且依法依规及时、全面接受了处罚,缴清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消除不利影响的,对公示期调整为1年的可按照最短公示期3个月予以修复,3年的按照最短公示期6个月予以修复,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按最长公示期(三年)予以公示期间不与予修复。
信用修复公示期的调整,
并不代表对信用主体的失信惩戒放松了,
而是说明信用体系正在趋于完善,
通过进一步明确信用修复过程中
各类主体责任的义务,
建立健全跨部门信用修复的协调机制,
逐步实现信用修复机制,
对失信惩戒领域的全覆盖,
从而让信用主体更加珍惜自己的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