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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申请书填写模板图片(信用修复)经营异常修复申请书的当事人怎么写的

访问: 46 发布时间: 2024-02-16 17: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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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错、诚信经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部署要求,并立足青海省情和市场监管实际,青海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印发了《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修复管理规定(试行)》(下文简称《规定》),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推进全省市场监管信用修复走向全面走向深入,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修复全覆盖

企业的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年度报告(下称“年报”)、食品抽查检查结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尽管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同,但只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了,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成为社会评价企业的一个维度。针对这个问题,青海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除对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外,还对抽查监管结果等8种在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也进行修复,加上同时推出的企业年报信息修复机制,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实现了失信信息的“全覆盖”,实现了对失信信息的“能修尽修、应修必修”,为失信当事人(下文简称“当事人”)提供一次彻底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全新的面貌参与市场经营,切实改善企业的营商环境。

修复分层次

信用修复不是把当事人的失信信息一次性抹除,而是宽严有度、循序渐进式的修复,综合考虑企业失信情形、时间跨度等因素施以不同的修复措施。基于此,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将当事人从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移出后,对相关失信信息规定了进一步修复措施,即三个月、六个月公示期满,当事人无需再次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动停止对列入(标记)、移出(恢复)记录的公示,做到相关失信信息在公示系统不再显示。

一次申请,多项修复

部分失信信息在申请修复时,还涉及到其他失信信息的修复。青海省市场监管局针对这一情况,规定在对有关失信信息决定修复时,对与其相关联的其他失信信息也一并进行修复。比如,在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出移出决定的六个月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相关联的已满最短公示期(六个月或者一年)的行政处罚信息,进一步减轻当事人就同一失信行为多次申请修复的压力,实现了“一次申请,多项修复”。

年报信息可修复

长期以来,企业和信用监管都存在一个痛点难点问题,即当事人在年报填报截止日期后不能修改信息,只能将错就错保持错误信息状态。有些企业在年报填报时存在疏忽,但在年报截止日期后才发现,但一刀切规定不让修改,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一定影响。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就这一问题,专门推出了年报修复机制,即当事人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经市场监管部门准予修复后就可以对错误的年报信息予以更正,并对修改前后的年报信息同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为强化当事人公示真实信息的社会责任感,倒逼当事人谨慎修改年报信息,规定将进行年报修复的当事人纳入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特别是对一年内两次以上申请修复年报的当事人,直接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对象。

合理设置公示期

不同情形的失信行为对应的失信信息公示期应该是不同的。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将失信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情节和性质等因素作为设置失信信息公示期的重要衡量标准,为失信信息设置了不同公示期,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和拒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等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信息的公示期为3个月,食品抽查检查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查结果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充分体现信用修复管理的宽严相济,对存在欺诈的、不配合检查的以及涉及食品产品质量的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欺诈行为“零容忍”

从信用监管角度出发,当事人最恶劣的行为之一就是欺诈行为,信用监管应当打击此类背道而驰的行为。对于欺诈行为,青海省市场监管局规定,无论在信用修复决定作出前还是作出后,只要发现当事人存在欺诈情形,就对其采取严厉的惩戒措施,对欺诈行为的“零容忍”,让当事人切实付出代价。相关措施包括撤销原修复决定、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当事人提出的失信信息修复申请,同时在公示系统公示其欺骗、隐瞒行为。

修复决定可公示系统送达

目前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在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即采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如何将行政法律文书尽快稳妥送达当事人,一直是行政机关的难点问题,特别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成后,基于信用监管的行政决定文书如何送达,更是焦点问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企业报送年报、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积累自身信用的法定平台,也是监管部门开展信用监管的基础平台,经过多年实践,公示系统已然成为监管部门和当事人之间的信用监管信息传递“公告栏”。登录公示系统并公示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同样,通过公示系统接收监管部门的行政决定应当也是当事人的行为自觉。基于此,青海省市场监管局规定,对无法直接送达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公示系统将相关修复决定记于企业名下予以送达。

与信用风险监管有机结合

信用修复不能一修了之,还要形成一套逻辑完整、衔接紧密的“组合拳”,这样才能对失信企业做到该修复修复、该观察观察、该惩戒惩戒,信用修复与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的有效整合就实现了“1+1>2”的效果。基于此,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对《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重新进行了调整,新增“年度报告信用修复次数”“违反守信承诺次数”“修复惩戒次数”等三个指标,明确了各项指标的扣分标准,并同步修改了“青海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系统”。这样,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设置的指标更多、归集的数据更多、监管的对象更精准。

让信用承诺长出“牙齿”

信用承诺是督促当事人自我监督的有效手段,目前应用比较广泛,但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违反了信用承诺缺乏过硬的惩戒措施,使当事人对信用承诺不够重视,甚至应付了事,没有达到信用承诺应有的作用。青海省市场监管局规定,当事人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守信承诺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还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在取得修复后一年内违反守信承诺的,要采取过硬的约束措施,如增加“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频次、撤销原修复决定等,实现对当事人的违诺必究。本文刊发于《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第18期作者系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雷光程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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