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执行案例,一名机构负责人宁可在拘留所里过年,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分别立案执行的高某等人与被执行人某机构劳务合同纠纷六起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额总计8万余元。执行过程中,碑林区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为推进案件进展,2022年12月16日,碑林区法院向该机构负责人孙某某直接送达《拒执风险告知书》《预罚款告知书》,责令其积极配合履行高某等六案债务,但其置之不理,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后经调查查明,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孙某某于上诉期间已将该机构的账户存款以柜台现金取款方式取出挪作他用,但孙某某却拒不承认、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导致该案案款至今未执行到位。
2024年2月5日,碑林区法院将孙某某拘传到庭,经释法明理,其仍拒不偿还。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法院遂决定对孙某某采取15天的司法拘留措施。
2月6日一大早,法院执行干警李建忠前往西安市拘留所提审孙某某,当面告知其如能部分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法院申请将其提前释放。但面对执行干警的善意告知和劝诫,孙某某毫不“领情”,还款态度仍十分消极,拒不配合。
碑林区法院承办法官提醒,“春节在即,拿到一年的辛苦钱回家与家人团聚,是每一个劳动者的期盼。但总有一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劳动者的美好期待最终落空。公平正义自有法律维护,若被执行人仍心存侥幸、拒不履行,等到的就会是法律的严惩——像孙某某一样在拘留所里过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