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邓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由邓某某向李某某支付所欠工程款1073万余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邓某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李某某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曲靖中院于2021年5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邓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曲靖中院于2021年10月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7月,李某某向曲靖市自然资源局查询得知,2020年8月,邓某某和前妻张某某与其子邓某甲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将其二人名下坐落于曲靖某小区的别墅以9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邓某甲。3人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案涉房屋登记在邓某甲个人名下。邓某甲向邓某某转账23万元。
李某某认为邓某某为逃避债务,将其所有的房屋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子邓某甲,致使李某某的债权无法实现,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起诉邓某某、张某某及邓某甲,要求依法撤销被告邓某某、张某某将别墅处分给第三人邓某甲的行为。
沾益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了上述事实,在邓某甲明知其父邓某某欠下大笔工程款的情况下,邓某某、张某某与邓某甲仍于2020年8月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于2020年8月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邓某甲名下,而邓某甲仅转账23万元给邓某某,从查明的事实可以得知邓某甲取得案涉房屋并非善意取得。
庭审中,邓某某明确案涉房屋转让时与案涉房屋相同条件的其他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约为170万元至190万元,可邓某某与其子约定的转让价格仅为90万元,邓某某转让案涉房屋的价格已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邓某某在对外存在较大债务的情况下,将价值较大的房产低价转让给其子女,造成其财产明显减少,致使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影响到了原告李某某的债权实现。
因此,被告邓某某、张某某低价处分案涉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原告李某某的债权,原告请求撤销转让案涉房屋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依法判决:撤销被告邓某某、张某某将坐落于曲靖某小区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邓某甲的行为。
被告邓某某、张某某及第三人邓某甲不服提出上诉。经曲靖中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官介绍,一些老赖为逃避执行可谓“绞尽脑汁”“花样百出”,债权人撤销权正是债权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2.债务人实施了无偿或不合理的法律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甘仕恩)
(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