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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奇手游推荐? 判决书被下架意味着什么呢判决书网什么情况下会下架

访问: 157 发布时间: 2024-02-19 04:14:31

最高法终止《传奇》IP授权乱象,生效判决却遭娱美德“漠视”。

作者 | 布鲁斯

编辑 | 布鲁斯

近日,《中国知识产权报》上破天荒地用两个整版刊载了一份民事判决书,引起不少读者和知识产权圈内外人士的关注。

▲ 《中国知识产权报》整版刊登相关案件的判决书

这份(2020)最高法知民终 395号判决书,涉及的是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拓士”)与娱美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美德”)、上海游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光”)之间,围绕《传奇》游戏许可而产生的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然而,这份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并不是最近才做出的。判决书的落款清楚地表明,它是早在2021年12月20日就已宣判的,也早已生效。那么,为什么《中国知识产权报》要刊登这样一份判决书呢?

细心的读者应该发现了,在报纸刊载的判决书末尾,还附带了这样一份声明:

这份声明是由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娱美德做出的。在亚拓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后,娱美德终于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了消除对亚拓士造成影响的声明,而这距离最高法做出民事判决的时间已经过去了11个月。按照该判决书规定,娱美德因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但其无视判决书内容,始终未有行动,直至亚拓士申请强制执行。

据悉,这种以完整刊载民事判决书的形式来“消除影响”的做法,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尚属首次。

将《传奇》IP擅许他人,娱美德终审被判“消除影响”

知产力的忠实读者应该还记得,早在去年12月,知产力便曾报道过最高法对该系列案件的判决结果,亚拓士方面对《传奇》IP所享有的权益和有关《传奇》游戏IP的主张取得了最高法终审判决的确认和支持,《传奇》这一经典IP得到进一步保护。

详见:

尘埃落定!《传奇》IP许可乱象全面终止在望

亚拓士和娱美德是《传奇》共有著作权人。自从2001年《传奇》由盛趣游戏(原“盛大游戏”,以下统一简称“盛趣”或“盛趣游戏”)引进中国以来,这款“中国第一代网游”通过二十年的运营与推广,已被打造成中国市场上至今具有持续影响力的网络文化IP之一。但是从2016年开始,娱美德单方面频频对外授权,先后将《传奇》授权给时与光、恺英、星辉、仙峰等企业,并成立株式会社传奇IP公司,成为《传奇》发展的“内忧”。

针对娱美德的一系列做法,亚拓士和《传奇》中国运营方盛趣游戏一道,在国内外展开了维权行动。

此次登报的这份(2020)最高法知民终第395号民事判决书,正是这一系列维权案件其中一件被上诉至最高法后的最终裁判结果。

该案是由亚拓士于2018年初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的。亚拓士认为,娱美德擅自授权游光利用《传奇2》游戏研发、发行、宣传运营《新传奇H5》游戏,侵犯了亚拓士对《传奇2》游戏的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请求判令娱美德的对外授权合同无效,娱美德、游光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此后娱美德曾提起管辖权异议,但被两审法院裁定驳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9月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当年12月做出一审判决。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娱美德是在提前与亚拓士协商且亚拓士无正当反对理由的情况下对外授权的,亚拓士未能证明《新传奇H5》实际开发完毕并上线运营,且亚拓士未申请鉴定涉案游戏的软件代码,不足以证明娱美德、游光侵犯《传奇2》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亚拓士的诉讼请求暂时被驳回。

对此,亚拓士于2020年4月提起上诉认为,娱美德在与游光签署许可协议前,虽然向亚拓士发送邮件,但隐瞒了交易相对人信息并且一直未披露;且判断网络游戏改编权侵权时不应仅仅审核代码的相似度,游戏软件文档的资源库侵权也属于计算机软件侵权;同时认为原审法院对娱美德与亚拓士之间沟通是否构成有效协商未作认定。

最高法于2020年9月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于2021年12月做出二审判决,也就是此次刊发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的这份判决。

在这份终审判决中,最高法指出,娱美德引入新的合作主体提出新增授权的协商要求,与其与亚拓士之间的内部约定不符,与基于该内部约定所产生对外效力的合理预期存在冲突;娱美德隐去交易相对人信息单方推进新增合作主体授权的行为侵害了亚拓士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认定,亚拓士阻止新增授权的理由正当,娱美德引入新的合作主体的授权合同侵害了亚拓士合法权益。

最高法在判决中强调,鉴于娱美德存在违反共有著作权人之间约定,擅自单方行使共有著作权的行为,娱美德应当澄清事实。因此,最高法终审判令娱美德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

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让军律师接受知产力采访时表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根据该规定,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应由双方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基于此,在一定条件下,如共有权利人已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且有合理理由的,游戏共有权利人单方可以授权第三方以非专有使用(比如普通许可)的方式使用游戏作品,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吴让军指出,最高法在该案中进一步明晰了共有著作权的行使规则,并指出共有著作权人就权利行使达成的协议或约定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共有权人对内应当依照约定行使权利。对于协商需提供的信息及正当理由的具体内涵,最高法在该案也做了进一步阐释,明确共有著作权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时,应提供与权利行使有关的具体信息;他方阻止其他共有著作权人行使其他权利的正当理由,至少包括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共有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如何能有效避免游戏相关权利人之间产生类似纠纷呢?吴让军也为游戏相关权利人提供了法律方面的建议:“共有著作权的行使是以协商一致为基本原则,为避免后续授权纠纷,建议共有权人及时就权利的行使规则进行约定,明确转让、授权、质押、维权、利益分配等规则。”

最高法终止《传奇》IP授权乱象,生效判决却遭娱美德“漠视”

显然,由于最高法终审判决要求娱美德于该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娱美德理应按照法院要求认真执行。然而,在终审判决生效后,娱美德方面却迟迟没有执行“消除影响”的判决。

不仅如此,据证券时报等媒体报道,娱美德还在明知最高院判决的情况下,继续“我行我素”,以三端引擎授权方式对国内四家公司《传奇》IP衍生游戏进行非法授权,企图继续枉顾国内法律裁判。类似行为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不仅严重侵害了享有《传奇》游戏中国大陆地区独占性授权的盛趣游戏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整个传奇类游戏市场和《传奇》IP的健康发展。

即便是此次被强制执行判决,娱美德也只是用短短一行“刊发如上判决以消除影响”的文字,蜻蜓点水一般将声明之事草草带过。通常情况下,被判令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的案件当事人,发表的声明至少应该带有真诚道歉的意味,如此方能达到澄清误会、“消除影响”的目的。但作为被告被判决发表声明消除影响的娱美德,却只是表明“刊发如上判决以消除影响”,没有任何额外的歉意表示,显得颇为“敷衍”。这种不主动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的消极态度,某种程度上已经是贴着法律底线、接近“老赖”的行径了。

事实上,去年12月最高法共做出了5份关于《传奇》IP的终审民事判决或裁定,除了此次登报的这份判决外,另外的3份终审判决——(2020)最高法知民终第402号、第399号、第396号民事判决书,亦均一锤定音驳回了娱美德方面的诉讼请求。该系列判决不仅再次确认了蓝沙信息与亚拓士于2017年6月30日签署的《传奇》游戏续约协议合法有效,同时也明确了世纪华通旗下盛趣游戏享有《传奇》游戏在中国大陆的独占性授权,盛趣游戏也是中国大陆地区唯一拥有《传奇》的授权、改编权等权益的企业。

而这次登报声明,则是娱美德首次被强制执行最高法终审判决。该判决的强制执行,不仅意味着司法裁判的结果具有不可逃避性,也让盛趣游戏及世纪华通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彰显了司法判决的威慑力。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娱美德不仅在中国因与亚拓士方面的《传奇》IP纠纷而败诉,而且据观闻讯报道在其大本营韩国也因旗下的拟货币WEMIX向交易所和投资者披露的数据与实际流通量存在较大误差,并在经过两次延长澄清期之后仍未给出正确数据,而被韩国数字资产交易所联合协会(DAXA)于11月24日宣布停止对WEMIX的交易支持,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受此影响,多家韩国交易所同时宣布下架WEMIX,而WEMIX的价格也在当日直接暴跌70%。娱美德公司的股价也受WEMIX下架事件影响,在11月25日开盘即跌停。

“巧合”的是,娱美德在中韩两国正在遭遇的本质上都是信任危机——韩国第一大虚拟货币交易所Upbit在上个月曾表示,WEMIX提交的计划书信赖性存在问题;DAXA公布的WEMIX下架原因中也可以看到,娱美德存在着重大欺瞒实际流通量、向投资者提供不充分或不正确信息、澄清期内提交有误数据,损害市场信任等问题。这与其在中国擅自非法单方授权《传奇》IP、不按时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等做法“殊途同归”,面临的都是失信的风险。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逐步推进,人们对侵权和不诚信行为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可以预见,如果不法“老赖”企业罔顾生效司法裁判结果,拒不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撞了南墙还不回头,执意延续类似侵权行为,那么到头来是要受到惩戒的,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当事人,等待它们的将只能是法律一视同仁、更加严厉的惩罚和市场信任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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