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部分法院下发通知,以后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的,不需要当事人申请,直接由法院退还当事人。
2021年11月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退费有关事项公告,明确需退还诉讼费的将由法院主动退还,不再让当事人跑去法院申请。
近几年来,百姓打官司都知道,经济类民事案件法院都要收取诉讼费,也就是老百姓说的打官司法院要收取当事人起诉受理费。这种收费标准总会牵动咱们老百姓的心,打不起官司也是常事。
在普通民事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时,原告需要承担整个案件法律程序的各种费用,包括聘请律师收取的律师代理费、法院收取的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或其他执行费等费用。
当一个案件判决完毕时,法律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也就是不论原被告什么身份地位,只要在本案中被法院判决败诉,大多数由败诉方负担相关打官司的费用。
以前打官司,被告被法院判决败诉后,无实际履行能力,即使诉讼费让被告负担,也是形同虚设。原告实际判决利益都不能保障,更不用说诉讼消费等那些额外支出,根本无法拿回诉讼费。
近几年法院改革诉讼制度,可以将原告垫付的诉讼费直接让法院退给原告,可不再等待被告退还。把被告能否负担诉讼费的风险转嫁给法院,这样对原告利益更有实际意义。
海南省高级人民的公告又近一步明确,对于2021年11月1日后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不需要当事人申请,法院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主动退还有关当事人,应退尽退,并接受群众监督。
对于11月1日之前的退费案件,还要坚持当事人申请原则,主动联系法院提出申请,才可以拿回诉讼费。
前几天有个民间借贷案件,湛江市某区法院判决诉讼费费用法院不予直接退还原告,由被告负担起诉费。这可能就是法院为了规避退费制度而采取的措施吧!
本来被告就负债累累,几十万欠款被告都无法履行,那判决被告负担起诉费还有意义吗?所以,以后当事人可以监督法院判决结果,估计以后判决还要看法院心情,不然回避这一制度轻而易举。
海南法院先行先试,以后其他省份法院也应该积极推出,让原告利益能多一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