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制度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机制,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失信主体解除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有利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信用建设规范化、系统化。
失信惩戒,只是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让信用机制发挥更大作用。因存在行政处罚不良记录,被纳入黑名单在运营的失信企业,将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贷款、评先评优、政策扶持”等诸多领域受到影响;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只要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相关行为的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就可以完成信用修复。这实际上是惩戒失信、奖励守信的内在要求。有惩有奖,信用的激励效应才能最大化。
“信用修复”具有社会警示意义。不少地方建立起对严重失信人的联合惩戒机制,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在“信用修复”的过程中,能够让失信者体会到失信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与负面影响,从而使其他失信人包括游离于失信边缘的人今后害怕失信、不敢失信,自觉做到诚实守信经营。
“信用修复”具有社会教育意义。对于“信用修复”的对象来说,他们既是诚实守信的一个反面典型,也是一个正面典型。反面典型是他们为自己的不守诚信而付出了代价、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正面典型是他们虽然犯错但能够知错就改,从而获得“信用修复”机会。
“信用修复”具有社会示范意义。“信用修复”是针对能够及时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失信人所采取的一种激励措施。那么,对于“信用修复”对象来说,其主动认错并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行为就具有非常强的示范意义。启动“信用修复”程序,不仅能够引导那些失信人向“信用修复”对象看齐对标、及时认识到失信给社会所带来的危害性,更能够帮助他们及时修正自己的失信行为。今后,失信人一旦被联合惩戒,就可以以此为示范和样本,争取早日修正自己的失信行为,为构建诚信守信社会尽自己的一份责任和义务。
据中维联合诚信办公室黄主任H779508892介绍,信用修复可以说是一种容错机制和救济途径,是为了引导企业主动纠错、重塑信用,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只有把权力纳入法治轨道,社会才会走向善治。这就要求在具体实施过程,做到有法可依,完善制度机制,明确修复标准、规范审批流程、严格后续监管,做到有法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