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是实现危困企业挽救、市场主体保留、社会就业延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法律途径。当前企业破产重整成功后,因相关配套机制尚不完善,在信用修复方面仍面临一些“中梗阻”,不仅制约了重整成效,对营商环境也造成不利影响。2020年以来,浙江省衢州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破产案件410件,成功重整破产企业45家,经调研发现,破产重整企业后续信用修复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
一是修复职能部门分散。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涵盖税务、工商、金融、司法等多个领域,信用修复流程也需要税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法院等不同部门配合才能完成。因主动修复工作机制尚未建立健全,修复信息还不能进行实时有效共享,企业往往需要向多个不同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及证明材料,有时还需要申请法院出面沟通协调方能最终完成修复,多扇门、多道窗、多枚章现象给重整企业带来不少负担。
二是申请银行融资碰壁。企业破产重整成功后,管理人会向银行申请信用修复,后者会以“征信中心说明”的方式消除企业失信影响,但部分金融机构以企业破产法出台之前金融系统部门规章规定不准许企业销户,并以银行账户内债务尚未全额清偿为由,在内部系统中依旧将企业纳入贷款“黑名单”内,在企业申请贷款风险评估时不予通过,导致企业恢复经营重要融资渠道不畅,缺乏从头再来的资本与信心。
三是信用查询公布滞后。由于破产重整前后企业主体同一,即使重整成功,企业重整之前的涉诉涉执、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旧会被记录在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之中,并对外公布,容易降低企业社会评价,进而对其正常的人员聘用、招投标、业务开展等经营行为造成负面影响,可能使重整企业再次面临经营困境和破产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出台专门针对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有关规定,细化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操作方法和工作举措,为重整企业撑起法律“保护伞”。从政府层面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重整企业生命活力。
二是明确金融债权处理方式,规定重整企业未清偿贷款及时结清和销户处理,推动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准确理解破产重整的实质和重要意义,引导、鼓励金融机构按照正常企业融资标准依法合规审批重整企业的融资需求,铲除重整企业融资隐形门槛。
三是规范信息的收集和删除,相关征信平台和征信信息展示APP应遵循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及时更新重整信息,有条件的可重点提示破产重整相关事项,降低对重整企业的不良影响;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删除不实信息。
四是整合信用修复职能职权,构建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共享机制和一窗一键主动修复机制,开发数字化系统平台,解决数据不共享,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协调难,企业多头奔波问题,企业重整成功信息可直接由法院共享给相关信用监管部门或统一办理窗口,简化修复程序,实现一地一窗一键修复。(□ 王俪婧 徐 珏)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