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优化利川市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激发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十项举措》,4月14日,利川市法院联合市司法局、市财政局、人行利川市支行、市发改局、市市监局、市银保监组、市自规局印发《关于失信被执行企业信用修复激励的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共十五个条文,分别对信用修复的定义、情形、条件、程序、主体等做了详细规定。《办法》明确,应当纳入或已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企业,主观上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客观上不存在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等行为,可以依据正当事由向市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经市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视情况暂不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或暂停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并给予正向激励,视情形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需审查信用状况时,依法产生法律效力。
“法官,我们不是拒不履行,而是没能力履行,如果公司现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贷不了款,各方面都受阻,更加不利于我们履行法院判决。我已经和申请执行人商量好了,如果能暂时不对我们采取信用惩戒,我们很快就能盘活资金,履行判决。因此,我公司特申请信用修复。”
4月15日,某公司向利川市法院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办法》规定,法院当即做出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
“感谢法院!有了这份决定书,公司后续经营发展在信用审查方面就没有影响了,八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实在是很给力!信用是企业的生命,我公司一定珍惜被修复的信用,诚信经营,早日履行义务!”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接到决定书时激动说道。
法官答疑
信用修复是否意味着对失信被执行企业的纵容?
当然不是。信用修复后,法院将对信用修复者实行滚动式审查,对于假借信用修复之名转移财产、拖延执行等行为,将视为以其他方式抗拒执行,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的特别之处是什么?
以成文的方式确定可修复的主体、条件、程序等,信用修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本办法经联合发文部门多次磋商讨论后确定,修复证明出具后,八个信用体系建设责任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需审查信用状况时,依法认可,产生法律效力。
下一步有什么打算?
下一步,市法院将联合其他成员单位对有修复意向的企业开展培训,统筹推进企业信用修复量化考核,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流转档案,评估修复成果,不断拓展修复领域。
(作者:滕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