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前段时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于“信用信息修复”的方法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据此,有人宣扬“5月起,征信可以修复了”,“再也不怕逾期后征信报告有不良记录了”。
作为人民银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金蝶征信有限公司业内专家提醒广大群众,“信用信息修复”不等于“征信修复”,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擅自修改、删除信用报告上真实、准确的征信信息。群众要警惕不法分子借机虚假宣传甚至是诈骗。
信用报告是个人和企业信用历史的客观记录,是个人和企业的“经济身份证”,如今,随着信用报告的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征信修复”也正在成为新的热门诈骗途径。基于信息主体对不良信息的担忧,市面上出现了不法机构利用其急于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心理,以所谓“征信修复”“征信洗白”名义设计各类骗局,宣称可以代理消除不良信息从而骗取钱财。
例如,李某因创业资金链断裂信用卡产生了逾期记录而无法办理房贷,便动了花钱修复征信的念头,于是在网上找到一家“征信修复”机构,并按该机构规定支付代理费用委托其帮忙征信修复,但当李某查询信用报告发现有关信息根本没有修复时,该机构早已跑路失联。
除了收费跑路外,还有以征信培训为名,谎称教授“征信修复”技巧开办培训班,通过招收学员、加盟代理等形式,广泛发展下线,实则为骗取加盟代理费;以及骗取个人敏感信息,通过泄露、倒卖个人信息甚至冒名网贷等方式获利。
而事实上,专家解释,《办法》第三条对“信用信息修复”进行了明确定义,它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如果有信用卡或贷款逾期、未履行担保责任等情形,就会产生征信不良信息记录。《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专家解释,征信异议实质是“纠错”,即对于错误或遗漏的信息数据进行更正或补充,而不是发生“失信行为”之后的“信用修复”。
专家提醒,切勿将“征信修复”与“信用信息修复”混为一谈,轻信网络虚假宣传,误入诈骗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