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机制,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
信用修复应遵循的原则,一是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修复机制建设中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规范发展信用服务的市场,发挥行业商业协会的作用,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信用修复机制建设的合力。二是逐级修复,梯次退出。科学地界定可修复的失信行为,明确修复内容,规范与失信严重程度相对应的修复条件和程序,逐项开展信用修复。三是明确主体,落实责任。明确信用修复过程中各类主体责任的义务,建立健全跨部门信用修复的协调机制,逐步实现信用修复机制,对失信惩戒领域的全覆盖。
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的主要内容,包括几部分: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实际行为,失信主体公开作出信用承诺,信用主体积极主动地参与各类信用修复的专题培训,接受协同的监管,持续提交信用报告,失信主体主动参与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等内容。
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有利于深化放管服服务,推动信用建设规范化、系统化,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有利于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利。对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弘扬诚信的文化,培育诚信的环境,都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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