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
今天,泉州晚报刊登报道我院的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
快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石狮法院施行信用修复激励机制
经申请 失信企业可“纠错复活”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有积极履行还款意愿,却因生产经营活动处处受限该怎么办?从4月2日起,石狮市人民法院正式实施信用修复激励机制,暂停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建立完善有利于引导失信被执行人“纠错复活”的信用修复机制。
在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过程中,石狮法院通过“三全”(全媒体公布、全方位曝光、全过程透明)失信曝光形式,实现失信惩戒全覆盖,促使大批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不过,少数有积极履行意愿却暂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因为上了失信黑名单后“处处受限”,不利于“造血再生”“放水养鱼”,回归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共赢。
为了深入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营造褒扬守信的社会氛围,石狮法院聚焦民营企业司法需求,专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实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若干规定》。
这意味着,未来如果失信被执行人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积极行为,为进一步提高其履行能力,允许失信被执行人依据正当事由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暂停适用信用惩戒措施包括:暂不发布或在失信名单中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缩短失信惩戒期限、解除出境限制、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高消费、暂缓拘留等。
据悉,审查采用评分制。法院在接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将根据失信被执行人提供通讯地址等基础材料、配合执行情况等6方面材料,给予信用修复激励评分。评分高于同业平均分20%及以上的被执行人,法院将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同意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
值得提醒的是,信用修复并不是对被执行人放宽惩戒标准,而是激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院将对信用修复者实行滚动式审查,发现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将立即恢复适用信用惩戒措施。
司法刚柔并济 优化营商环境
当前,泉州加快创建全国民营经济示范城市的号角已经吹响,全市上下对营商环境的聚焦加速提升,石狮市人民法院出台《石狮市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正当其时,该《规定》从司法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务实精神,让失信企业“涸鱼得水”。司法服务营商环境,需要以更加开阔的视野发挥法治力量,不仅要把目光放在优质企业上,也要兼顾陷入困境的企业。众所周知,当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就会在项目竞拍、资产重整、企业融资等方面受到限制。为了给“诚实而不走运”的债务人“重生”的机会,该《规定》给予企业“纠错复活”机会,让企业“放水养鱼”,东山再起,从根本上解决所欠债务,有利于塑造一个更好的营商环境。
执法如水,让执行工作刚柔兼济。祭出失信“黑名单”等利器是建设“诚信社会”的必要手段,但并非终极目的。“执法如山”是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法律除了惩戒的功能,也有帮引的作用。发挥法律刚性的同时,也须与“柔性执法”相融,探寻“执法如山”与“执法如水”的契合点。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积极探寻各方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从而将被执行企业的生产经营影响降到最低,摆脱刚性执法中“断后路”的桎梏,转而开辟为被执行人“谋出路”的全新轨道。
法治框架,让“信用脱黑”有章可循。该《规定》通过引入评分机制,堵住可能存在的“钻空子”行为,法院规定了惩戒措施,采取滚动审查。这些都充分说明,信用修复是在法治的前提下施行。“诚信者,天下之结也。”在信用体系建设日臻完善的当下,如果能充分发挥信用修复作用,必能为社会治理注入新的活力。
来源:泉州晚报
石狮市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文件精神,着力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长效机制,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信用修复激励概念】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是指将被纳入及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积极行为,为进一步提高其履行能力,可以依据正当事由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
暂停适用信用惩戒,包括暂不发布或在失信名单中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缩短失信惩戒期限、解除出境限制、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高消费、暂缓拘留等措施。
二、【信用修复激励原则】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应当坚持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程序正当、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申请信用修复的一般规定】对有积极履行行为但暂时缺乏履行能力的失信被执行人主动申请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通过创业创新,提高履行能力的,法院可予以支持。失信信用修复申请由失信被执行人向法院书面提出。
四、【申请信用修复的一般形式要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应明确暂停适用信用惩戒的事项、范围和理由;
(二)承诺书。失信被执行人应当书面承诺诚实守信,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单位的监督,确保不再发生失信行为;
(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详细的个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财产状况报告、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收入证明、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相关证明等;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材料。
五、【协调相关部门】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暂停适用信用惩戒的失信被执行人有需要协调相关部门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协调相关部门给予相应信用征信正向激励。
六、【信用修复的条件】失信被执行人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一)提供通讯方式、经常居住地、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基础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
(三)严格遵守财产每季度申报规定;
(四)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
(五)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
(六)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或有证据证明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七、【配合处置财产的说明】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是指待处置财产是房屋等不动产的,应主动腾退并上交相关权利凭证、钥匙等;待处置财产是机动车的,应主动将车辆送至指定场所并上交所有权凭证、钥匙等;待处置财产是其他动产的,主动上交或按法院指令妥善保管、主动交付。处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包括其所涉其他案件的法院。
八、【履行行为及履行计划的说明】履行行为及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二)提供相应履行担保;
(三)相关单位证明被执行人有提高履行能力的意愿、行为或有创收的良好市场前景,愿意为其预期收益提供担保。
(四)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之日前芝麻信用分达到650及以上;被执行人为企业的,执行案件立案当年度及往前连续五年正常纳税或取得行业、同业公会或金融风险处置办公室提供证明或者担保或品尚征信评分高于同业平均分20%及以上。
(五)申请人执行人同意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
九、【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的说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终本后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且申请人或其他人无法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无劳动能力、领取低保等相关证明的;或虽然有劳动能力但举证证明其除保障基本生活的工资和财产外,已自觉主动将其他财产和收入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监督的。
(三)企业法人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被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的;提出破产申请的或虽未提请破产但举证证明其除维持生产经营和支付员工工资等合理开支外,已自觉主动将其他财产和收入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或相关部门监督的。
十、【不予修复】下列失信被执行人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租赁或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恶意规避执行;
(三)其他不得申请信用修复的情形。
十一、【审查程序】在收到失信被执行人申请后,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预收审查,审查采用评分制。
合议庭认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且综合评分在100分以上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层报院长或经院长授权的分管院领导审批后,解除相关信用惩戒措施,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平台。
合议庭认为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决定驳回并告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十二、【违法行为处罚】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属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妨碍、抗拒执行依法从严处罚。有关单位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救济路径】申请执行人对法院同意失信信用修复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在10日内进行复核,申请执行人仍有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225条进行审查处理。
十四、【滚动审查】法院对适用本方案暂停适用信用惩戒的被执行人实行滚动式审查,发现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立即恢复适用信用惩戒措施,并通知当事人。
十五、【取消信用修复】在暂停适用信用惩戒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应立即取消信用修复资格,并依法从严处以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指定时间到法院接受调
查的;
(二)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三)以其他方法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
十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原标题:《“信用污点”如何修复?这篇文章为你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