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南天一剑】;
个人信用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那么,哪些信息不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哪些情形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纠正失信行为后,失信人信用如何修复?近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究竟能起到哪些作用?大家一起来关注。
信访、不文明养犬等个人信息
不纳入公共信用信息
在条例立法调研论证过程中,有群众和基层代表提出,不文明养犬等行为较多发,为了防止有关部门任意将这些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导致公共信用信息泛化,建议在条例中规定哪些信息应当审慎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畴。条例对此特别明确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涉及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信息;涉及信访、献血、退役军人管理等个人信息;涉及不存在情节严重或者主观恶意等情形的拖欠物业服务费、不文明养犬等个人信息不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贿赂、恶意拖欠、作弊等行为
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不过,针对贿赂、恶意拖欠、作弊等行为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条例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应当以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为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展。
1、明确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2、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者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电信网络诈骗、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3、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判或者决定生效后,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4、在国家工作人员选拔考试、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等考试中作弊,抄袭、剽窃他人科研学术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采取贿赂、造假等不正常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资格和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情节严重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失信信息披露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此外,《社会信用条例》还对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和信用修复申请作出规定。失信信息披露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自失信信用认定之日起计算,失信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而对于信用如何修复,条例规定,自治区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制定信用修复具体办法,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大部分的市民都表示认可,但也有人提出了自己的担心。
业界声音:
《社会信用条例》有利于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那业界对于《社会信用条例》怎么看待呢?条例明确:“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奖惩机制,规定了守信激励措施清单、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明确失信行为的认定依据,以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和设列领域"。南宁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院陈文琼教授认为,作为地方性法规,这是非常有进步性的表现。
来源:广西新闻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