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失信修复办法》(以下简称其)公布后,市场中对该法规出现了一些误读,如称其的规制范围包含了个人征信报告中的不良信息,黑灰产机构借此向公众收取高额费用。
法律层面上,人行征信信息与其无任何直接联系。其规制的对象是“社会信用”。
01社会信用体系与人行征信体系区分
“狭义”的信用一人行征信体系,指基于运营和管理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所提供的征信服务。
“广义”的信用一一社会信用体系,主要是指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02信用信息修复不等于征信不良信息消除
“人行征信报告的不良信息消除”与“信用信息修复”存在区别,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从适用范围来看,是指在纠正失信行,并履行相关义务后,信用主体向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提出申请以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有关规定,单位或机构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从管理主体来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评定主体是对应的机构,而该等信息的汇总管理、评定主体是人民银行(及人行征信中心)。
从“修复”方式来看,人行征信报告中的不良记录理论上不能被“修复”。人行征信报告中的不良信息只有满5年之期方可消除,或者确实存在错漏的情况下可提出征信异议处理(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非常少)。
征信不良与异议处理不良信息的消除
人行征信并不会根据信息主体的信用情况设定诸如禁止高消费惩戒措施。而对于社会信用信息的失信,则将面临联合失信惩戒。国家规定对于信用信息修复和征信查询和异议处理相关部门不得收取费用。
03信用信息修复的具体程序
其列举了三种信用信息的修复方式。
第一种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是受理机构,在收到信用主体的移出申请后,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
第二种
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其也予以了明确,其中三类信息无需公示,也不落入“信用信息修复”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的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种
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其对于此种修复方式仅规定“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作为兜底处理方案。
04结语
综上所述,实际上与“人行征信不良信息的消除”无任何直接联系,该法规的出台并不意味着“个人征信信息”的收集、展示和消除规则有任何变化或调整。#十年征信路奋斗新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