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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 170 发布时间: 2024-02-20 02:18:38

执行复议申请书(模板)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LL,男,1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XX县人,住江西省XX市XX区XX路XX区XX号,公民身份号码3XX4XX 1XXXXXXX XX3X,联系电话:1XX XXX3 XXX3。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XXX,女,1XXX年1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X市人,住江西省XX市XX区XXX道1XXXxiiiB3栋X单元XX室,公民身份号码3XX1XX 1XXXX1XX XXXX。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XXX,女,1XX3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XX市人,住江西省XX市XX镇XX路XXX号,公民身份号码3XX1XX 1XX3XXXX XX44。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XXX,男,1XX1年3月XX日出生,江西省XX市人,住江西省XX市XX镇XX路XXX号,公民身份号码3XX1XX 1XX3X3XX XXXX。

被申请人(案外人):XX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XX市XX镇XX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3XXXX1MA3XXFXHXX。

法定代表人XXX。

复议请求事项

XXX人民法院(XXX1)赣XXX1执异XX号执行裁定“以执代审”,损害申请人权益,请求予以纠正。

事实和理由

一、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了执行,被申请人提出了异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XX市人民法院已作出(XXX1)赣XXX1民初XX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XXX、XXX、XX同意于XXXX年X月X1日前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XXXXX元及自XX1X年11月1X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X%计算的利息。另外,案件受理费XXXX元,减半收取3X3X元,保全费XX1X元,两项合计XXX3元,由被执行人XXX、XXX、XX承担,并于XXXX年X月X1日前支付给申请人。

案件调解后,被申请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于XXX1年X月X日申请了执行。执行案号(XXX1)赣XXX1民初X3XX号。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事后,被执行人XXX通过支付宝偿还申请人借款XXXXX元。申请人对此予以认可。

XXX1年X月X日,被申请人向XX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超额完成(XXX1)赣XXX1民初XX3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请求解除保全(被执行人XX房屋的查封、对XXX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被执行人异议提及的款项(XXXXX元和X4XXX元,合计1X1XXX元),均系案外人XXX因未按《买卖车辆协议书》约定交付车辆或办理过户,而返还给申请人的车辆款项,并非其代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执行案件履行款。

案外人XXX与被执行人系亲属关系,系被执行人XXX的女儿,与申请人先认识,在介绍申请人认识XXX之前,双方即发生较为频繁,包括民间借贷和车辆买卖。而XXX亦经常使用被执行人XXX的微信来支付相关款项,被执行人XXX对此均知情。

被执行人异议中提及的于XXXX年X月XX、X1、XX日,1X月1X日和11月1X日发生的转账XXXXX元、1XXXX元、XXXX元、XXXX元和1XXXX元,计XXXXX元,系XXX返还给申请人的购车款(XXXA4车)。其中XXX在X月XX日那张返还支付凭证备注了“XXX”。对此,XXX在法院听证会上对前述事实均予以认可;

而且,XXX本人分别于XXXX年X月1X日、X月XX日和11月XX日通过银行向申请人转账支付的3XXXX元、X4XXX元和3XXXX元,以及通过朋友XXX于XXX1年X月1X日向申请人转账1XXXX元,计X4XXX元,系其返还给申请人的购车款(XXX4XX车),并非代付履行款。

以上两笔款项,合计1X1XXX元,均系申请人与XXX之间的经济往来款项,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民间借贷执行案件无关。均系XXX返还给申请人的购车款(因XXX未能按约定交付车辆给申请人,应返还给申请人的购车款),并非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履行款。

三、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仅可作形式审查,XXX人民法院裁定存在“以执代审”问题,程序严重违法,进行实体处理,日后必然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予以纠正。

按照民事诉讼“审执分离”原则,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仅可作形式审查,而不可以进行实质性审理。在被执行人异议后,XXX人民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询问和听证。在听证中,申请人针对被执行人提出的事实,已经提出了反驳,并提交足以推翻对方事实主张的证据。而听证中,被执行人对此亦承认并非执行履行款,法院据此依法对被执行人提及的所涉款项不予认定(履行款),并驳回被执行人的异议,由被执行人另行提出诉讼,并进而厘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与XXX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中,如存在案外人(XXX)代为清偿,除申请人同意、认可、确认外,否则不得直接视为是代付,不得折抵被执行人(即XXX母亲XXX)案件执行款。

XXX人民法院罔顾申请人的反驳及提交的证据,至被执行人自认的事实而不顾,仍直接裁定前述两笔款项,为被执行人XXX执行案件的履行款,显属偏颇,且与法无据,系典型的“以执代审”行为,且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综上,请求贵院对XXX人民法院(XXX1)赣XXX1执异XX号执行裁定予以纠正,同时驳回被执行人执行异议(包括解除保全)的所有申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1年 月 日

附:证据

证据目录(申请人LL)

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对象或事实页数1微信聊天记录申请人提供案外人XXX与申请人之间有车辆交易往来。被执行人XXX对此知情,且知道XXX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系自己返还给申请人的购车款,并非代为XXX支付XXX民间借贷案件的履行款。X买卖车辆协议书、情况说明、短视频(光盘)。申请人提供1、案外人XXX与申请人方签订车辆买卖协议,XXX将租用他人的车辆进行买卖,车辆被真车主收回。XXX收取申请人购车款后,拒绝返还的事实。被执行人XXX对此亦知情。XXXX年X月,XXX骗取了申请人X万元购车首付款的事实。被执行人异议中提及的于XXXX年X月XX、X1、XX日,1X月1X日和11月1X日支付给申请人转账XXXXX元、1XXXX元、XXXX元、XXXX元和1XXXX元,计XXXXX元,系XXX返还给申请人的购车款(XXXA4车)。其中XXX本人还在X月XX日那张支付凭证备注了“XXX”。对此,XXX在法院听证会上对前述事实均予以认可。2、双方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有频繁经济往来的事实。申请人(雇员代为)向案外人XXX支付了购车款(转账附言中明确记载有“XXX4XX首付款”“车款”等字样)的事实。XXX陈述的X4XXX元,系返还给申请人的购车款(XXX4XX车),并非代付被执行人的履行款。3支付凭证(部分)申请人提供案外人XXX于XX1X年1X向申请人借款,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申请人出借借款给XXX(转账凭证明确载明“借款”)的事实。

注: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打印件,原件待听证时提交各方核对。

提交人(签名):

XXX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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