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市委“1310”具体部署,增强能动司法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激发民营经济活力,以高质量执行服务保障东莞“科技创新+先进制造”高质量发展,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展“信用修复与守信激励”专项行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现就被执行人信用修复与守信激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
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企业、自然人等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等情形,符合下列信用修复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院书面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本院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屏蔽失信信息或解除限制消费,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
1.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固定期限的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条规定情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3.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出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消费名单的。
4.其他法院认为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情形。
二、申请信用修复流程
1.向案件承办人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详见附件参考模板)和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佐证材料,需要操作引导的可通过以下工作微信咨询信用修复工作小组。
2.案件承办人自收到齐备申请材料后,在依法核实书面材料、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等基础上作出审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实施信用修复措施。法院依申请为被执行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或《信用修复证明书》的,将把名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东莞)对外公示。
三、不得进行信用修复的情形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的;
3.以其他主动作为的方式故意规避、抗拒执行的。
四、信用修复后的监管
对予以信用修复被执行人实行定期审查机制,发现被执行人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将及时恢复信用惩戒,并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等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1.为加大守信激励正向引导力度,督促激励更多被执行人自觉主动履行,涉案被执行人在执前督促阶段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即积极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可申请法院优先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涉案尚未被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主观上积极履行涉案债务或配合法院执行,客观上不存在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等行为的,可以在作出信用承诺后参照本公告申请信用惩戒宽限期,法院可以依法酌情暂缓纳入失信名单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案件已执行完毕,已被屏蔽失信名单或解除限制消费,但仍受到相关单位对信用评价的负面影响的,可以参照本公告申请法院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或《信用修复证明书》。
3.为发挥司法对市场主体的救治、退出功能,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当事人可以提出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
4.欢迎广大社会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对举报者信息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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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