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宽严相济,是对市场活力的最好保护
文/马进彪
8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新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共同推动解决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中新经纬8月2日)
在一个活跃的市场经济环境里,各种经济因素越是交相辉映就越能激发出更大的生产力,从而市场之手就会伸延到任何意想不到的地方,正所谓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就是一个没有缝隙的活力市场。在这种市场环境中,任何商业行为都会由市场配置的资源自动完成,而不必过多地人为干预,应当说这是最理想的状态。
但是,市场经济并不是万能的,它自身在运转中会出现自身所不能自动消解的问题,比如违法失信等问题。而这类问题的产生会严重伤害市场本身的信誉,而从本质上说,这种伤害就是在减损市场生产力的各种基础性因素,使市场退出自我造血机制而进入一种病态,再也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自身的所有作用,甚至会进入市场倒退阶段。
因此,这次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扩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范围,聚焦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市场监管领域。明确多项可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包括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等。从这则办法来看是严较以前严了许多。
但市场法则本身也并非只有严没有宽才好,因为严与宽是相对的平衡关系,不能无止境地偏向任何一方,如果那样,就会对市场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因而,如果说《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体现的是一个“严”字话,那么同时公布的另一个办法即《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侧体现的是一个“宽”字。
其明确了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相对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也就是说一般的处罚之后,均可申请信用修复,这是一种明确给出的“宽”。
市场中的企业或工商户,就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对他们的宽严程度其实决定着市场的活跃程度,但同样不可剑走偏锋,过度的宽,和过度的严都会对市场发育带来不利,甚至有些企业或工商户会被一棒子打死,因此,宽与严其实就是一种平衡的艺术,也给市场主体们留下了更多的机会。而这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3个文件其实也是宽严相济的政策组合,这体现的是对市场管理的人性化和对市场活力的保护和爱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