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章二十五条“异议和投诉”中明确指出:“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信息提供者提供的相关信息确有错误、或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征信修复包含个人或企业不良信用的修复,均是对过往不良信用状况的改善。征信修复是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或社会上共同认可的方式,通过正常征信修复流程,对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处理,使信用污点得到处理,以实现征信恢复。
既然要进行征信修复,那么一定是有一定的申请管理程序及业务受理处理部门。
1、首先出具授权书。与具有征信修复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必须要有:代办不良征信申诉及征信修复)。
2、如实(切记不得隐瞒)向征信修复服务单位具体阐述征信报告中所存在错误的、遗漏的信息,并详细告知记录的问题及原因。
3、委托机构依据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4、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会根据信息主体认为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所存在错误的、遗漏的,进行核查。
5、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经核查确认,确认信息提供者提供的相关信息确有错误、或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则会在20个自然日内予以更正;若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则会取消异议标注;但是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会如实予以记载。
处理时间:理论上是20个自然日,往往答复及处理流程并没有这么快,这个问题在此不探究引发答复期限延后的原因。在实际修复案例过程中,若信息主体提供的证据充分、合规合法。经征信管理部门核查,确认信息提供者提供的相关信息确有错误、或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征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