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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法院:司法之力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显成效丨刑天律师企业信用修复

访问: 230 发布时间: 2024-02-28 08:52:25

南昌县法院成功运用“善意文明+平等保护+信用修复”机制,帮助民营企业纾困解难

本案例详细记录了南昌县法院在处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的具体做法和成效。

南昌县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企业司法需求,通过运用“善意文明+平等保护+信用修复”的执行机制,为民营企业纾困解难,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剖析

南昌市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康某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判决。

判决要求康某向南昌市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杂费共计126余万元,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时,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需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42余万元,并返还钢管、十字扣等租赁物。

然而,判决生效后,各被告并未按期履行付款和租赁物返还义务。于是,南昌市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2022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南昌县法院提出,希望能综合考量两案情况。在另一案件中,该公司需向康某支付租赁费117余万元。

因此,他们希望能在支付完这笔费用后,优先从康某的账户中扣划相关款项,以避免后续追偿带来的司法诉累和法律风险。同时,针对需返还的钢管、十字扣等租赁物,他们希望能折现处理,以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为了尽量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并切实解决其实际困难,南昌县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主动作为。

在疫情期间,法院利用微信“云”办公,经过多轮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2022年3月,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和解协议支付了租赁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租赁物折现费共计230万元。

其中,1174184万元通过支付至康某账户由法院扣划支付,剩余款项则由该公司直接支付给南昌市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案件得以顺利妥善解决。

案件分析

刑天律师认为,本案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原则的精神。

南昌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方面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实际困难和需求,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通过延伸司法职能,避免了追偿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司法诉累和法律风险,最大程度降低了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法院还主动为涉案企业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和《信用修复证明书》,帮助其及时消除信用污点。

这一做法不仅体现了司法的力度,更展现了司法的温度,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案例中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

租赁合同的履行义务。根据该条款,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者使用租赁物的方式不符合约定,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连带责任。根据该条款,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其履行债务的行为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其他有连带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规定了强制执行程序。根据该条款,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规定了执行和解。根据该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应当具有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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