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妄图利用伪造的自动履行证明书来修复公司信用。
近日,被告人邹某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详情
邹某是上海某建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此前,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中,鄞州法院依法判决上海某建设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原告公司申请执行,鄞州法院依法对上海某建设公司采取执行措施。
不久后,邹某接到了某信用管理公司打来的电话,其工作人员称邹某的公司在企查查等软件上能查询到被法院执行等信息,并问邹某是否需要进行信用修复。
邹某因正在外地洽谈业务,担心网上的案件信息影响到公司接下来的利益,便添加了该工作人员的微信,接着双方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约定由某信用管理公司在企查查、天眼查、爱企查等平台上代办修复公司信用的相关手续,邹某需预付服务费3400元,待修复成功后再支付3400元。
为尽快消除掉网上的不良信息,在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的情况下,邹某自行伪造了一份带有鄞州法院公章的自动履行证明书,并将该份证明书发送给了某信用管理公司。
(图为邹某伪造的自动履行证明书)
之后,信用管理公司将该份证明书提交至鄞州法院,要求屏蔽上海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限高等案件信息。这份“无中生有”的自动履行证明书当即引起了鄞州法院执行干警的注意,其迅速联系邹某,了解该份伪造证明的相关情况。
直到接到法院打来的电话,邹某这才如梦初醒,意识到了错误,承认了伪造的事实,并全额履行了执行款。
法院审理
2023年3月,邹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同年10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在未履行相关裁判文书的情况下,为消除强制执行对其公司的影响伪造司法机关的公文,不仅侵害了其他涉案当事人的利益,还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其行为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意义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邹某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市场诚信的坚定立场。
刑天律师认为,邹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更破坏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执行效力,对司法程序的正当性构成了挑战。
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既彰显了法律的威慑力,也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任何试图通过非法手段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一判决对于其他企业和个人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强调了遵守法律、诚信经营的重要性,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案件中的法律依据
1.邹某作为上海某建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合同纠纷案中被判决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2.邹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妄图利用伪造的自动履行证明书来修复公司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邹某自行伪造了一份带有鄞州法院公章的自动履行证明书,并将该份证明书发送给了某信用管理公司。这一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