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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我需要提供哪些财产线索丨刑天企业信用修复律师

访问: 36 发布时间: 2024-06-14 17:14:18
法院判决生效
债务人却未主动履行义务
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
关于法院执行
你是否有许多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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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有期限吗?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我还需要提供财产线索吗?

强制执行并非执行法官的“单打独斗”,还需要申请执行人的积极配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的法定义务。虽然法院的查控系统日渐完善,但并不能涵盖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类型,如现金收入等。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基于对被执行人的了解,积极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更有助于提升查人找物的精准性,提高执行效率。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

1.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坐落位置、产权证号等;

2.车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车牌号、存放地点等;
3.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的账户、开户行等;
4.公积金: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所属管理中心;
5.被执行人名下的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知识产权、版权、公司股权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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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采取哪些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期限内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或者线下调查的方式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并对相关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措施。对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将依法评估、拍卖其财产。

3.对于不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将会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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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对被执行人进行实时定位吗?

定位是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采取的技术侦查手段,有其严格的适用范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评估、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性措施。

【法条链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为什么会出现终本结案的情况?

“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终本”只是暂时性停止案件执行程序,而不是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已经采取的失信、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信用惩戒措施依旧有效。“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来源:山东高法


朱晓凯律师

刑天律师团队 创始人

山东崇辩律师事务所 联合创始人

个人简介

朱晓凯,执业律师、高级信用管理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长期从事信用法律服务领域实践及理论研究,在企业信用修复领域办理了大量的全国典型案例。

业务领域

争议解决 | 数字经济领域法律实务丨企业信用修复

社会职务

数字瀛和 临沂负责人

执行与清收专业委员会 秘书长

北京律师法学会 研究员

北京市工商联 特邀调解员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 高级调解员

行业荣誉

山东省优秀首席数据官

全国创新法律产品典型案例第一名

《企业信用评价与修复标准》起草人

山东省助力乡村振兴先进单位

律新社 新兴法律服务业创新机构

多地政府营商环境监督员

为进一步提升客户体验,

让法律服务可视化、法律产品专业化、

团队信息透明化、行业服务标准化。

刑天律师团队倾力打造

《债务重组与信用修复法律产品服务手册》

 刑天律师团队成立于2022年3月,是国内首个聚焦于信用法律服务领域的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多具有法律、信用管理、数据合规等专业的复合背景。

刑天律师团队积极响应法律服务市场的殷切期盼,在传统法律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法服务项目,在新兴法律服务项目领域拓展服务纬度服务内容。在法律服务业的供给侧改革创新,研发“信动能”企业信用修复法律产品,协助信用主体更新修复信息,真正为信用主体提供便捷服务。使曾经失信的企业重塑信用,解除了融资信贷、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等方面限制。促进了政府和司法机关在改革创新中完善机制,助力困境中企业尽快实现重生,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承接全国案件咨询/委托

裁判文书等诉讼记录修复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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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征信异议专项法律服务

天眼查、企查查、启信宝、爱企查等

第三方数据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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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剥离专项法律服务

涤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专项法律服务

解除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专项法律服务

财产保全解除执行专项法律服务

中小企业破产重组、破产清算专项法律服务

个人破产专项法律服务

做有“温度”的法律人

客户见证

遵循商业规矩,讲求商业道义

以法律手段、商业思维、侠客精神

为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信用修复服务

团队愿景

做信用法律服务领域的领跑者

团队使命

为客户信用资产增值、增产奋斗

价值观

不欺骗客户,不勾兑法官

不参与造假,不欺负同伴

光明磊落,干干净净

精神

主动高效、成果导向、忠诚担当、永不言弃

宣传口号

真的懂法律,方案能落地

信法律,问刑天

经营发展理念

君子怀,应人顺

咨询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开元国际B座12层

咨询电话:18854499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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