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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离职且对债务无直接履行责任后,可撤销其限制消费令丨企业信用修复律师

访问: 322 发布时间: 2024-07-19 15:55:35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裁定

解除前法人限制消费令

2021年4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重要裁定,撤销了对田西瓜的限制消费令。 这一决定不仅是对田西瓜个人权益的恢复,更是对法律公正和程序正义的一次深刻体现。在这场法律与权益的较量中,正义最终赢得了胜利。


注:本文根据真实事件整理,为保护个人隐私,对当事人姓名以及公司名称,均进行了化名处理。旨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案件经过



田西瓜,原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及2020年的一个劳动争议案件,该案因未能及时履行法院判决所规定的支付义务,导致其在2021年初被限制高消费。然而,随着案件的深入审理,事实逐渐清晰:田西瓜在A公司中的角色和责任并不像之前所认为的那样。

田西瓜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主张自己既不是A公司的股东,也不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已无任何关系。她指出,2019年10月,A公司的股份已转让给王冬瓜和陈凤梨,她被免去了法定代表人职务,无法决定公司任何事项,也未参与公司经营。

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查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实在2019年10月由田西瓜变更为王冬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然而,这一措施的适用前提是被执行人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法院认为,田西瓜在被限制消费时已不再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对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事实基础已发生变化。法院支持了田西瓜的异议请求,裁定撤销对她的限制消费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人员、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案例意义



刑天律师认为撤销限制消费令不仅是对田西瓜个人的正义,也是对社会公众的一次教育。它告诉我们,法律不仅关注结果,更关注过程。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达到公正的结果。希望这一案例能成为推动社会法治进步的一个积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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