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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征信修复”是对信用机制的异化和破坏
来源:金融时报
李庶民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以“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名义招揽生意的机构和个人,大肆宣传可删除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息,指使信息主体委托其办理征信投诉、举报等事项,从中渔利。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出提醒:这种行为不仅无法删除准确无误的不良信息,还存在信息泄露、资金损失、涉嫌违法等风险,公众要通过正规渠道依法理性维权,谨防“征信修复”陷阱。
如果说所谓的“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行为像电信诈骗那样纯属彻头彻尾的骗局,那么处理上倒相对简单,加以严厉打击即可。然而,所谓的“征信修复”有时候披着“合法”的外衣,打着“正当维权”等幌子,而且,从其自身宣传以及从相关媒体报道看,一些所谓的“征信修复”俨然成为一种灰色产业。因此,对所谓的“征信修复”的复杂性和迷惑性要认清,剥去其伪装,揭露其本质,方能引导广大群众远离陷阱。
其一,所谓的“征信修复”并不是在“修复”信用,而是对信用机制的异化和破坏。我国多年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核心的问题就是让信用成为重要的衡量与评价标准,让大家珍视信用,也即“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寸步难行”。现在越来越多的人看重征信,甚至有丈母娘考察准女婿要看征信记录之说,这都是信用机制建设的成果。然而,所谓的“征信修复”本质上却是对信用机制的异化和破坏。之所以说异化,是因为“修复”本身是一个比较积极正面的词汇,“关系修复”“感情修复”都是人们常会用到的词,“征信修复”在形式上有“重视信用”的外壳,好像是在乎而不是漠视信用记录,是想帮当事人把信用记录变好而不是放任自流,似乎是一种积极的动机。然而,所谓的“征信修复”操作的本质是想让失信行为逃脱惩罚,这就损害了征信体系奖优罚劣的功能,造成信用惩戒的不公平,所以说是对信用机制的破坏。
其二,所谓的“征信修复”不是维权的正当途径,而是一种“伪概念”。征信领域正当维权的途径是什么?广义上,要想没有负面记录,就要做到不失信,或者失信后及时补救。《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狭义上,如果认为征信记录有误,可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信息主体认为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从相关法规来看,维护正当征信权利的渠道始终畅通,但其中根本没有所谓的“征信修复”存在的空间。
其三,所谓的“征信修复”不是正常的中介服务,而是一种非法经营。普通百姓打官司,由于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可能会聘请律师代写诉状、收集证据等,而前面提到当事人如果认为征信记录有误,可以提出异议和投诉,那么如果所谓的“征信修复”机构提供“帮忙”,协助提出异议和投诉,是否也是一种类似的中介服务?这里的关键区别在于,律师是合法的正当职业,而所谓的“征信修复”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其手段往往是靠捏造虚假事实,伪造虚假材料,以达成“非恶意逾期”或“不可抗力”等理由,这本质是一种非法经营性质。
面对所谓的“征信修复”乱象,需要标本兼治。除了协调有关部门对所谓的“征信修复”行为加以打击,引导群众认清其本质之外,还要不断完善制度,补足短板,消除“征信修复”者可利用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