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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和判决的区别? 法院下的判决书是什么意思呀法院判决书下发后什么流程

访问: 289 发布时间: 2024-02-18 06: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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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判决:法院经过法庭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就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应否处以刑罚和处以什么刑罚的问题所作的一种结论。

一、特点

(一)适用情形

判决专门用来解决实体问题,即定罪量刑问题。

因此,需要在刑事审判中作出是否有罪以及是否判刑的处理时一律适用判决。

(二)适用方式

判决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作出,不允许有口头判决

(三)适用主体

判决只有法院才可以作出

(四)种类:有罪判决、无罪判决、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

1.有罪判决

(1)有罪处刑判决

(2)有罪免刑判决;

2.无罪判决

(1)依据法律和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2)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适用于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

二、判决书的制作要求、内容

(一)判决必须制作判决书。

1.判决书是判决的书面表现形式,是重要的法律文书。其制作是一项严肃且慎重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

2.总的要求:

(1)格式规范;

(2)事实叙述清楚、具体,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3)说理透彻,论证充分;

(4)结论明确,法律条文的引用正确、无误;

(5)逻辑结构严谨,无前后矛盾之处;

(6)行文通俗易懂,繁简得当,标点符号正确。

3.审判人员制作判决书时,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

4.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二)内容

1.首部。

(1)法院名称、判决书类别、案号;

(2)公诉机关和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

(3)案由和案件来源;

(4)开庭审理,审判组织的情况等。

2.事实部分:事实是判决的基础,是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的根据。

这部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

(2)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3)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

对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做到: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除无须举证的事实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指经过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未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不能认证。

②要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来证明判决所确认的犯罪事实,防止并杜绝用“以上事实、证据充分,被告人也供认不讳,足以认定”等抽象、笼统的说法或简单地罗列证据的方法来代替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法官认证和采证的过程应当在判决书中充分体现出来。

③证据的叙写要尽可能明确、具体。

叙述证据时,还应当注意保守国家秘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的安全和名誉。

3.理由部分: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是判决书说服力的基础。

其核心内容是针对具体案件的特点,运用法律规定、犯罪构成和刑事诉讼理论,阐明控方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情节轻重与否,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书写判决理由时应注意:

(1)理由的论述要结合具体案情有针对性和个性,说理力求透彻,使理由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说服力。

切忌说空话、套话。

(2)罪名确定准确。

一人犯数罪的,一般先定重罪,后定轻罪,共同犯罪案件应在分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依次确定首要分子、主犯、从犯或者胁从犯教唆犯的罪名。

(3)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分别或者综合予以认定。

(4)对控辩双方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明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

(5)法律条文(包括司法解释)的引用要完整、准确、具体。

4.结果部分:判决结果是依照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对被告人作出的定性处理的结论。

(1)书写时应当字斟句酌、认真推敲,力求文字精练、表达清楚、准确无误。

(2)其中有罪判决应写明判处的罪名、、刑期或者免除刑罚,数罪并罚的应分别写明各罪判处的刑罚和决定执行的刑罚;

(3)被告人已被羁押的,应写明刑期折抵情况和实际执行刑期的起止时间;

(4)缓刑的应写明缓刑考验期限;

(5)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写明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情况;

(6)有赃款赃物的,应写明处理情况。

(7)无罪判决要写明认定被告人无罪以及所根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8)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写明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并宣告无罪。

5.尾部。

这部分写明:

(1)被告人享有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上诉方式和途径;

(2)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姓名;

(3)判决书制作宣判日期;

(4)最后要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裁定

一、适用对象

1.程序问题:诉讼期限延展、中止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驳回起诉、核准死刑

2.部分实体问题:减刑、假释、撤销缓刑、减免罚金等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5)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6)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二、适用阶段

审判、执行阶段

三、适用机关

法院

四、表现形式

书面、口头

五、排他性

一个案件可有多个裁定

六、法律效力

部分未生效的裁定,可以上诉或抗诉

决定

一、适用对象

程序问题:

1.回避;

2.是否立案;

3.有关强制措施;

4.实施各种侦查行为;

5.撤销案件;

6.延长羁押期限;

7.起诉或不起诉;

8.开庭审判;

9.延期审理;

10.抗诉;

11.提起再审程

二、适用阶段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阶段

三、适用机关

侦查、检察、审判、执行机关

四、表现形式

书面、口头

五、排他性

1.一个案件可有多项决定

2.一个案件可以只有决定,而没有判决、裁定

六、法律效力

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得上诉或抗诉,部分决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如回避、司法拘留、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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