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1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消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的重要抓手,修订《办法》是建立规范统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的客观需要,修订《办法》是完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介绍,《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8章24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明确立法目的,规定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
第二章管辖部分,总体上按照“谁登记、谁管辖”原则,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违法行为发生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同时规定了指定管辖、管辖争议程序,有利于全面解决各类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辖问题。
第三章规定了列入情形。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原则,对市场监管总局各业务条线、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列入情形进行了统一规范,提炼整合相同或者类似情形,剔除不符合列入原则的情形,按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等三种情形,分领域、分条款表述。同时对列入情形违法失信程度进行均衡,确保严重程度基本一致。
第四章规定列入移出程序。一是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异议权、抗辩权等合法权利,增设了列入前送达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送达方式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并告知拟列入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自收到拟列入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二是缩短公示期限。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3年后即可由市场监管部门移出,进一步缩短了公示期限。同时也作好制度衔接,畅通退出通道,解决目前大量积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问题。
第五章规定了失信惩戒措施。为切实提升信用监管效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规定了6项惩戒措施。对于法律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特定惩戒措施,不再重复列举。同时,为了强化应用,将惩戒措施落到实处,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嵌入各业务系统,建立健全查询反馈机制,推进共享共用。
第六章规定了信用修复的标准、程序、监督等。一是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届满1年后即可申请信用修复,既使失信当事人受到警醒,接受教育,确保有效惩戒,又保护了当事人信用修复权益。二是当事人必须履行法定义务、进行整改纠错后方可申请移出,确保信用修复的有效性。三是申请移出时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核实、约谈后,由上一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批准方可修复,确保信用修复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四是规定了提出意见条款,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对信用修复的监督权。
第七章规定了纠错、救济和监督程序。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自我纠错程序、内部监督程序,以及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第八章附则部分,明确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实施部门和送达、听证程序、生效时间等。(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