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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包括(信用修复机制是什么)信用修复的法律性质、涵义与功能

访问: 169 发布时间: 2024-02-16 18:33:29

原标题:信用修复的法律性质、涵义与功能

很大一部分学者认为信用修复是解除不良记录和黑名单公示。另有观点认为信用修复以失信和信用惩戒为前提,信用修复的过程是失信市场主体主动纠正其违法失信行为、重建信用的过程,也是行政机关解除相关信用记录的过程。以上观点并没有对信用修复法律性质予以界定。

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的前提非失信与违法,而是申请人因失信和违法行为已承担了信用责任。信用责任是义务人未履行市场监管过程中产生的法定义务而承担的加重义务。

此外,信用修复对象不仅是不良记录、黑名单公示,还包括市场准入限制和行为限制等情形。由此可见,修复是基于信用责任承担之事实,本身非独立法律行为。

因此,市场监管信用修复的法律性质是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质上来说,它是一种体现行政行为法律上的约束力行为。

由于行政事实行为在客观上表现多种多样,有的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容易与一般行政行为相混淆,最典型的是市场监管部门销毁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同样,信用修复行为亦可以看作是信用惩戒达成目的的一种补充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信用修复定义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鉴于失信者已承担信用责任,经过一定程序和条件,予以批准或依据职权主动重塑其从事商事活动须具备的信用的行政事实行为。

根据上文对信用修复性质和涵义的分析,信用修复尽管不属于独立行政行为,但仍然是市场监管部门借助行政职权实施的行为。作为信用惩戒的补充,其功能相应体现为信用矫正、人权保障和平衡效率与安全。

一方面,当失信主体承担了因失信而付出的高昂代价,即在已履行了信用责任情况下,市场监管部门应解除其受限。矫正功能实质是通过法律强制失信人承担信用责任,在其得到矫正后,让其重新融入市场经营活动。

另一方面,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权利的自由权包括营业自由。如因市场主体一时失信,而永久承担信用责任甚至剥夺其正常进入市场的权利则侵害了其营业权。信用修复保障营业自由亦实现了人权保障的功能。

此外,信用惩戒要实现的目标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但商事活动的营利特征决定效率优先,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及时进行信用修复无疑会促进市场交易高效便捷。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有时呈现冲突,而理性、正义的修复正是信用惩戒中平衡两者关系的关键点。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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