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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包括(信用修复的条件包括什么)信用修复试行办法解读

访问: 204 发布时间: 2024-02-17 19:59:36

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市场监管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规定的信用修复对象和方式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 信用修复的对象包括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

《办法》第二条针对不同的违法失信情形,规定了不同的信用修复方式:

针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予以移出。

针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予以提前停止公示。

二、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三年的商事主体,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并依法接受处罚后,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辖区市场监管所)申请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删除,重新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三、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的条件是什么?

(一)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除上述行政处罚信息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

(三)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四、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五、信用修复申请和办理的方式有哪些?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网上申请。

网上申请方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企业信息填报”,选择 “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后系统自动转接进入“珠海市商事登记自助服务系统”,输入统一社会信用和密码(如第一次登录请点击首次登记进行初始化),进入系统后选择需要的栏目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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