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东方今报」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李长需
“我老公劝我,不要再告了,放下好好生活吧,但我咽不下这口气!”11月19日,安徽亳州女子卢丽娜对记者表示,她已向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年前的4月12日,卢丽娜夫妇带着3岁的儿子在浙江省德清县莫干山景区游玩时,因3岁儿子在景区小便与游客樊某某之妻金某某发生冲突,双方撕打中,卢丽娜跌落悬崖摔成轻伤一级。
她认为,自己跌落悬崖是樊某红推搡所致,但当地警方调查后认为“没有违法事实”不予立案。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及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未果后,她提起刑事自诉,控告樊某红对其实施故意伤害行为。2021年10月29日,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决樊某红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卢丽娜对此不服,遂提起上诉。
3岁男童景区小便引发冲突,女子称被男子“推”下20米悬崖
2020年4月12日,卢丽娜和老公带着3岁的儿子,跟几位朋友到浙江省德清县莫干山景区游玩。在他们未注意的情况下,儿子在景区剑池小便,引起旁边一对夫妻的不满。
卢丽娜听到后,赶紧跑过去制止孩子。但令她没想到的是,当那对夫妻中的女方看到她时,就直接骂她只会生孩子却不会教养。她觉得孩子有错可以批评,但怎么可以用侮辱人格的话攻击人,便过去跟对方理论。但对方直接骂她说,就是你这样的人没素质没教养,才会生出这样的孩子,你这样的人不配做中国人。这话让卢丽娜倍感生气,遂与对方发生冲突,并进而在楼梯口处进行了相互推搡。
卢丽娜说,随后,该女的老公也过来推搡她,但被自己的老公制止了。之后,双方被劝开。她情绪逐渐恢复平静时,听到了孩子的哭声,跑过去一问,得知是那女的踢了孩子一脚。她很生气,你素质这么高,怎么会动手打一个3岁的孩子?而且打人时还在悬崖之上,要是把孩子踢下悬崖怎么办?
卢丽娜气不过,又上去跟那女的理论,双方发生激烈口角并相互厮打。双方撕打的地方为一座20米高悬崖上的凉亭,厮打时,对方的丈夫挡在中间被卢丽娜认为是拉偏架,她就扶着凉亭柱子站上凉亭的长椅子上,试图踢向对方,但被对方的丈夫在腹部推了一把,她直接就被推下了悬崖。
(卢丽娜身上的伤口)
随后,她被辗转送往医院,住了大半年的院才有所好转。6月4日,经司法鉴定,她的背部损伤程度构成了轻伤一级;左下唇部、左下颌面标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全身肢体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从警方处获悉,跟他们发生冲突的夫妇,男的叫樊某红,为某航空公司机长;女的叫金某某。
警方协调5次赔偿未果,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等伤情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卢丽娜就开始控告樊某红故意伤害。但卢丽娜说,从6月份开始,当地派出所就开始跟她们联系,要求她们跟对方协商赔偿问题;樊某红夫妻两人也跑到她们在安徽亳州所开的餐饮店内,哭哭啼啼地说想要调解,并托了她老家的村干部从中说和。
她们先后一共协商了5次。其中,前四次对方不说给多少钱,一直在问她们要多少钱,她老公见对方没诚意,便没有再谈。6月30日,当地公安部门又跟她老公联系,还想进行协商,遭到了她老公的拒绝。次日,又有几个人跟其老公联系,要求前去当地协商赔偿问题。在相关人士的劝说下,她老公于7月2日去了德清,当地找来了浙江某个调解节目的调解员,该调解员根据卢丽娜家的经济收入情况(开有5家餐饮店)、受伤程度和后期的疗养预算,算出赔偿金额为150万元,她老公也同意了;后来在劝说下,她老公又少要了10万元,双方在7月3日下午终于谈妥了赔偿金额。但在7月4日签订调解协议时,对方说要分期付款,遭到了她老公的拒绝。双方不欢而散。
卢丽娜说,就在她老公不同意分期付款之时,当地派出所拿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的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而她老公发现,该《通知书》出具的时间却是7月2日。
2020年8月19日,与卢丽娜发生冲突的另一方当事人樊某红告诉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卢所有的陈述与事实是不符合的,事情起因于卢丽娜的小孩撒尿,他们出于社会公德提醒了对方,但对方却拦住他们的去路,并一脚把其夫人从台阶上踢了下来。是卢丽娜先动的手,然后在凉亭里面,卢丽娜追打他们时自己身体失衡摔了下去,自己只是在她追打时伸手阻拦了她,但并没有推她。具体情况可跟警方联系,警方有完整的视频,有各方面的事实依据。未等记者求证其他问题,他便挂断电话。
浙江省德清县莫干山派出所张所长当天接受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接到报警之后,通过现场访问、查看视频、询问证人之后,认为卢丽娜并非是被樊某红推下去的,是她在打人时身子没站稳,自己摔下去的。他们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都是调查过的,卢丽娜也签了字。他们后来也向县公安局申请了复议,并向县检察院申请了监督,但这两个机关都支持了派出所不予立案的决定。
对于派出所出面组织的数次调解,张所长说,在派出所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之后,因为最终要化解这个事情,他们就想尽他们所能,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约见双方协商了很多次,但卢丽娜方的开价跟法院的标准和日常生活的正常标准出入太大,最后谈到了140万元赔偿款,但因对方要求分期付款而未谈成。在他们看来,这个问题最终还是要化解的,他们做了很多工作,甚至还跑到卢丽娜的老家去做工作,但对方并不理解。“我们对这个事情是负责的,并不偏袒任何一方。”
不予立案后提起刑事自诉,对方笔录中有“用手臂使劲往后推”字眼
向德清县公安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向德清县检察院申请了检查监督,都未改变派出所不予立案的决定。能走的官方渠道都走了,自己该怎么办?在律师的建议下,卢丽娜提起了刑事自诉,控告樊某红犯下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自诉案件范围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卢丽娜的案件,无疑属于最后一种。
“警方没有立案,走公诉的渠道走不通了,只能走自诉了。”卢丽娜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文国说,后来德清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也先后开了两次庭。
“刑事自诉案件能受理的就比较少,能走到开庭的就更少了。”杨文国说,主要是自诉人取证存在着不小的难度。但在该案中,法院不仅受理了,而且在案件立案后,他们还通过法院调取和复制了警方的调查卷宗,最关键的监控视频、樊某红的笔录等都看到了。
(樊某红在派出所所做的询问笔录)
(卢丽娜同行游客写的证词)
杨律师说,从樊某红在开庭前两次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所作的询问笔录来看,他都明确承认了他用力推了卢丽娜。其中在2020年4月12日第一次询问时,其陈述说:“我是用手横着她的面前,她的身体碰到我的手臂,我感觉她在使劲往前走,我就用手臂使劲往后推……我也感觉很后悔,现在想想看,自己不应该在那么危险的地方推了那个女的一下。”
在4月13日做第二次询问时,樊某红陈述:“我不想她过来打我的老婆,所以我就用了点力把她往后推了……因为她站在椅子上,想前来打我老婆,我就用手去阻拦她前进,把她往后推的时候,她就失去平衡了。”
从樊某红的两次陈述可见,他自己都说了用力往后推了卢丽娜,而不是隔挡。正是这一推,致使上诉人失去平衡和坠落悬崖,才有了他“很后悔”的陈述。
杨律师说,后来在庭审中,樊某红的说法前后矛盾,也推翻了之前的笔录陈述。比如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中,他面对代理人和法官的多次发问,坚称其与卢丽娜没有任何肢体上的接触,并辩称当时公安机关制作询问笔录时,存在诱供行为,当时自己精神紧张、身体疲惫,所以笔录内容不能反映真实情况,但他没有提出任何线索或证据,也没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监控视频鉴定结果出来了,说双方有接触,樊某红的当庭供述又发生了变化,其改称与卢丽娜手部有接触,说他隔挡了。
对于同样的询问,他的当庭供述前后多次反复,只能说明其辩解的内容没有任何可信度。
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推搡还是隔挡?
实际上,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就是卢丽娜在跌下去之前,樊某红的动作是隔挡行为还是推搡行为的界定,这两个动作肯定是有区别的。
杨律师说,他反反复复查看了监控录像,明显可以看到刚开始时樊某红有个隔挡的行为;之后,当卢丽娜围绕座椅往前挤的时候,他隔挡不住了,卢丽娜很快挤了过去,在靠近樊某红妻子金某某要抬腿踢的时候,樊某红的动作实际上就不是隔挡了,能看出是个推搡的动作。
(事发现场监控视频司法鉴定结论)
根据《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做出的鉴定意见,在送检案件现场监控视频中,卢丽娜踩上凉亭座椅后各涉案人员的动作过程为:卢丽娜背靠圆柱站立在凉亭凭栏座椅上与对面的金某某相互争执,樊某红伸出左手臂向后推挡卢丽娜在其左手臂上的右手,阻挡卢丽娜接近金某某,同时卢丽娜向右转身抬起左腿踢向樊某红,落下左腿时,双脚因凭栏座椅限制无法向后移动保持身体平衡,后向凉亭外跌落。
针对该《鉴定意见书》,杨律师说,他们申请了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审查,发现《鉴定意见书》有一些常识性的错误,比如卢丽娜抬起的是右腿,但《意见书》却说是“左腿”;她踢向的是金某某,《意见书》却说是樊某红。
此外,它的表述并非适用的客观的语言,而是推测性的文字,比如“落下左腿时,双脚因凭栏座椅限制无法向后移动保持身体平衡”,实际上卢丽娜是斜着站在座椅上的,并非身后没有移动的空间,说无法向后移动是鉴定人员的主管判断,实际上有一个很强的外力后边没有任何限制也会摔下去的。
根据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的意见,可以看到樊某红左臂先回缩再前伸,身体向前倾,与上诉人手部始终保持接触(因拍摄视角遮挡,无法判断樊某红手臂与卢丽娜身体胸口部位是否接触),与此同时卢丽娜身体失衡,向亭外跌落。这就说明樊某红推搡了卢丽娜。
杨律师说,案件争议的第二个焦点就是樊某红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他认为,樊某红所做的笔录表明,他对现场情况有所了解,并明确知道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他在将卢丽娜推下悬崖前,已经参与了之前的肢体冲突,对卢丽娜进行过用力推搡,其行为并非出于防卫的目的而是为了报复。
针对卢丽娜方的说法,11月19日下午,记者数次拨打樊某红的电话,其电话一直没有人接听。
在《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樊某红辩称其不构成犯罪,是卢丽娜先在台阶上对其妻子殴打,后其在凉亭是保护其妻子不被卢丽娜追打,并没有对卢进行推搡。
樊某红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挑事者及过错方在卢丽娜,她殴打樊的妻子并且从景区高处台阶上踹下;樊某红也并不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任何故意伤害行为。樊某红与卢丽娜互不相识,此前没有任何矛盾,因此并不存在预谋或蓄意伤害的情况。
法院判决:樊某红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自诉人已上诉
根据《刑事判决书》,德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凉亭发生冲突的过程为:“自诉人(卢丽娜)得知儿子被踢后即进入凉亭,与金某某再次进行争执并产生冲突,被告人樊某红、自诉人卢丽娜的丈夫及朋友均对双方进行劝阻隔离,自诉人卢丽娜遂爬上凉亭座椅绕过人群,站立在座椅上继续与金某某争执,被告人樊某红伸出手臂隔挡自诉人卢丽娜接近金某某,自诉人卢丽娜抬脚踢向对方时向凉亭外跌落,因此受伤。”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人樊某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问题,经查,故意伤害罪需具备故意伤害、伤害行为、行为非法性、伤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结合本案分析,从事发起因以及事态发展过程看,被告人樊某红并非冲突双方及矛盾激化者,进入凉亭后,被告人樊某红与金某某被围挤其中,期间自诉人卢丽娜殴打金某某,被告人樊某红均予以阻拦,未实施伤害行为,自诉人卢丽娜踩上凉亭座椅欲继续追打金某某并抬腿踢时,被告人樊某红虽有伸手阻挡自诉人卢丽娜的行为并与之有肢体接触,但其目的是保护妻子免遭殴打,主观上不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且该行为并未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或法律,被动防御行为亦不具有非法性;被告人樊某红及自诉人卢丽娜关于是否实施伤害行为各执一词,出庭证人的证言及其他证人的证言,均不能证实被告人樊某红有推搡自诉人卢丽娜的伤害行为;被告人樊某红伸手阻挡的行为与自诉人卢丽娜身体向后倾倒、衰落悬崖并受伤的伤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综上,被告人樊某红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该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红无伤害他人的故意,亦未实施伤害行为,其伸手隔挡行为与自诉人卢丽娜跌落摔伤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被告人樊某红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自诉人卢丽娜的控诉不成立,应当宣告被告人樊某红无罪。最终,该院判决樊某红无罪。
“一审判决完全忽视了有罪证据,更无视被告人樊某红前后多次翻供的客观事实,片面采信了他庭审中的无理辩解。对于这样的结果,我无法理解,也无法接受。”接到判决书之后,卢丽娜表示,她已向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