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11月20日消息,平潭发展公告,公司近日收到《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一、被告恒大地产福州公司及相关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第三人中福置业公司一系列款项,具体包括:恒大地产福州公司、福清金碧置业有限公司返还4965.9万元及利息;恒大地产福州公司、福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返还1560.78万元及利息;恒大地产福州公司、厦门金碧置业有限公司返还3万元及利息;恒大地产福州公司、惠安弘康置业有限公司返还115万元及利息;恒大地产福州公司、中航富铭(厦门)置业有限公司返还160万元及利息;恒大地产福州公司、三明金碧置业有限公司返还1万元及利息。二、被告数公司需共同支付原告平潭发展律师费11万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指出若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案件受理费由各被告及第三人中福置业公司共同承担。若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诉讼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判决结果未生效,其对公司未来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并持续关注事项进展,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日期为2023年11月21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AI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