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现将被执行人的有关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按通知指定的履行期限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认真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案件执行期间,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如经两次合法传唤,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指定地点的,人民法院可对其实行拘传。
三、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搜查等执行措施,不得妨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四、被执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如实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或故意隐藏财产不予申报: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二)非法转移、隐、变卖、损已被查、冻结、扣押的财产及证据材料(包括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及证据材料)的故意撕人民法院张贴的执行公告、封条的;故意隐瞒已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状况,用以抵押或造成财产被重复查封、冻结、扣押而影响案件执行的。
(三)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担保财产的;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搜查等执行措施的。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职务的;对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打击报复的;毁损或抢夺执行卷宗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它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及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可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六、被执行人因不服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提起申诉、复议或该案已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被执行人可向执行人员说明情况,但在上级法院或本院未作出中止或暂缓执行裁定,或复议机关未作出中止执行决定之前,不得以此理由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对抗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来源/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