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我不给,是原告不要啊,我联系不上原告啊。”
“终于等到你们联系我了,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履行啊。”
“我没有收到法院履行通知书,为啥我的账户突然就被冻结了?”
“我主动履行,凭啥还给我算延迟履行利息?”
“我这不是主动履行吗?为啥要收我执行费?”
“我没有拒不履行,凭啥给我拉黑了,我的信用咋修复啊?”
......
或许你会有上述疑问,觉得自己并没有拒不履行的主观恶意,甚至曾尝试主动履行而没有成功,却被迫成为“被执行人”,被执行部门责令申报财产、冻结财产,并承担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和执行费,影响征信等不利法律后果。对此,“被迫”成为被执行人的你气愤又委屈,其实,你可以不必成为被执行人,别着急,京小槌给你来支招。
01 关于自动履行期
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你收到生效法律文书那一刻起,你就要认真确认判决书或调解书主文中确定的自动履行期了,自动履行期一般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或十日内,调解书的履行期根据调解协议约定的具体时间为准。义务人在自动履行期内未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的,将随时可能成为“被执行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我怎么知道法院文书生没生效呢?
调解: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或调解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判决:一审判决未上诉的,上诉期届满即生效;终审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即生效。
02 关于迟延履行利息
(迟延履行金)和执行费
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是被执行人因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设定义务而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强制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仍可自动履行,但是执行中的主动履行与法律文书自动履行期间的主动履行是有区别的,前者将承担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执行费。
03 关于如何主动履行
义务方应主动联系权利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于金钱给付类案件,可通过向权利方账户转账、给付现金等方式履行;行为类案件,则应按照判决确定的内容实施相应的行为并通知权利人履行情况;特定物交付类案件,则应主动将特定物交付权利方并验收无误。
04 关于执行通知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部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发出执行通知的方式通常为邮寄或者电话、短信通知。但无论被执行人是否收到执行通知,执行部门都可以立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05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
不是所有被执行人都是“老赖”。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当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法院会第一时间屏蔽被执行人信息,作结案处理。
供稿:丰台法院
编辑:胡灏洁 肖飞
审核: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