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张某是一名欠债人,因为无力偿还债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张某想要去外地探亲,但是发现自己买不了高铁票,只能买普通火车的硬座或硬卧。张某觉得这样太不方便,于是想到自己有一辆私家车,想要开车上高速公路去目的地。张某不知道这样做是否合法,是否会受到法院的制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休闲娱乐场所等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酒店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不适合失信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并没有明确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开车上高速公路的行为。因此,张某可以自己开车上高速公路,不属于高消费行为,不会受到法院的限制。但是,张某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张某的车辆不属于非经营必需车辆。如果张某的车辆是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那么张某就不能使用这些车辆,否则会构成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法院的处罚。
二是,张某的行程必须是合理的,且不属于旅游度假。如果张某的目的地是一个风景名胜区,或者是一个休闲娱乐场所,或者是一个与债务无关的地方,那么张某就不能去这些地方,否则会构成旅游度假的高消费行为,会受到法院的限制,包括被法院拘留等。
三是,张某的消费必须是节俭的,且不属于其他不适合失信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如果张某在外地住宿、餐饮、购物等方面,花费过高,或者与债权人的利益相冲突,或者与自己的还款能力不相符,那么张某就不能这样做,否则会构成其他不适合失信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会受到法院的限制,包括被法院拘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