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30 17:14:22 来源: 安顺日报融媒体中心
近日,记者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被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鑫石矿业有限公司因施工合同纠纷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被限制高消费。
据悉,2023年9月7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鑫石矿业有限公司因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由贵阳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2022)贵仲裁字第1227号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安顺市平坝区鑫石矿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工程款1489528.09元;二、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安顺市平坝区鑫石矿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违约金共计21816.67元;三、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安顺市平坝区鑫石矿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违约金[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5月30日为26379.55元;2022年5月31日起至工程款1336801.69元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工程款1336801.6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的标准计算]”。
因安顺市平坝区鑫石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12月底,被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鑫石矿业有限公司因未履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安顺日报融媒体中心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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