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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以下简称“限高”)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下简称“失信”)都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约束、规制和惩戒,目的都是为了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尽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人把“失信”与“限高”画上等号,事实上并非如此。下面,让我们看看“限高”和“失信”究竟有什么区别。
1.含义不同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限制高消费,即限制有关人员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指法院将有关人员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2.门槛不同
“限高”的适用条件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失信”的适用条件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六种情形之一: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概括而言,“限高”主要针对“客观不能”,“失信”主要针对“主观不愿”。根据法律规定,“失信”必然要“限高”,但“限高”未必会“失信”。因此可以说,“限高”的门槛低于“失信”。
3.对象不同
“限高”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本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但“失信”只能针对被执行人。也就是说,“限高”的适用对象要比“失信”的范围广。
4.内容不同
“限高”是指九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失信”则是将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公之于众,对其予以信用惩戒,主要内容包括: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5.期限不同
“限高”原则上要一直限制到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为止。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通常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6.解除条件不同
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失信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所以,“限高”和“失信”是两种不同的惩治手段,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交叉使用。但无论是“限高”还是“失信”,都是套在被执行人头上的“紧箍咒”。因此,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维护自己的信用也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