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系未成年人,在陌生人的威胁、诱导下,原告用其母亲杜某手机支付宝在被告甲公司于乙公司网上的某某网站开设的某某直播旗舰店购买5000元的星币,购买后原告将支付截图在QQ上向该陌生人展示。第二天,原告的购买行为被母亲杜某发现,杜某遂向乙公司投诉,乙公司网络平台受理后将该款冻结在被告甲公司的支付宝账户。杜某认为原告在与被告甲公司交易时为11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双方交易不发生法律效力,故诉至镇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
镇平县人民法院结合本地经济状况及原告的年龄,认为原告不具有进行本案交易的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其母亲在发现后当即投诉、拒绝追认,故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甲公司之间买卖合同无效,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甲公司辩称本案交易系原告母亲杜某所为或杜某知情,与查明事实不符,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又辩称按照原告提供证据,不可能完成本案交易,但事实是原告确已向被告支付了款项,故本院对其该意见不予采纳;又辩称原告已将被告提供的服务消费完毕,无据可查,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甲公司返还5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乙公司共同返还涉案5000元的请求,本院认为,被告乙公司并非原告合同相对方,不负有返还义务,只须负协助义务即可,故对原告的返还款项请求不予支持。本案系原告持其母亲杜某手机进行网络购买引发纠纷,与监护人监护不力有关,二被告作为网络商户、网络平台管理者对造成合同无效并无过错,故本案诉讼费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负担。
法官建议
家长们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看管,正确引导未成年人的行为。同时,要妥善保管好身份证、银行卡密码、手机支付密码等信息,防止孩子偷偷参与付费游戏或打赏主播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出现消费纠纷后,家长维权时要认真保留好证据,包括账户消费明细、家长与孩子的沟通记录、充值时家长不在场证据、交易记录、支付凭证等重要信息,发生消费纠纷时用以维权。
文章: 宋小燕
原标题:《未成年人偷拿家长手机充值 镇平县法院判决退还充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