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上午,
南京交警三大队收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正式下达的关于周某的刑事判决书。
事情是这样的……
如果要说一说这件事情,就需要把时间回拨到2021年9月18日22点40分许,周某驾驶小车沿升州路由西向东直行通过鼎新路路口时,与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鼎新路由北向南直行通过此处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周某的一身酒气,说明他是喝了酒的,后经血检,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1mg/100ml血。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已经构成重伤二级,而这是这样的改变,让这起案件,从“危险驾驶罪”升级为“交通肇事罪”。
在接下来的侦查中,当事双方,驾驶小车的周某和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通过路口时,皆为“未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周某是抢黄灯,李某是闯红灯,而在周某驾驶小车直行通过时,在其左侧的左转车道是有其他车辆在等待信号灯的,而李某正是从周某的左侧视觉盲区进入路口,双方在路口呈90度角相撞,悲剧就这样发生了。
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周某在2012年的第一次醉驾的刑事判决书出现在民警面前,十年前,周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但已经有过一次“醉驾”经历的周某,并没有悔改,直到闯下大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周某醉酒后驾驶小车“抢黄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周某说:“当天下班后,跟大家吃了饭,喝酒驾车在仙鹤街把人撞了。”
“人家现在什么状态,你知道吗?”民警问。
“植物人。”周某回答道。
“你把人家撞成植物人,你让人家这一辈子怎么活?”民警说道。
“感觉对患者和家属很亏欠,对我自己家里也很亏欠。”周某说。
2022年9月27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宣判,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当日,周某被送至南京市第四看守所,开始了他的第二次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