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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替所长顶罪”民警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免于刑事处罚新京报2019-12-10 19:31新京报2019-12-10 19:31 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后多长时间执行

访问: 197 发布时间: 2024-02-21 00:15:33

新京报讯(记者 王瑞文)河北保定男子派出所内自缢,办案民警被公诉一案有新进展。今日(12月10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当事人杨明(化名)的代理律师处获悉,该案一审判决已下达。其提供的判决书显示,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明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 受访者供图
“串供”供述未被法院作为证据采纳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2018年3月,河北保定一男子因涉嫌强奸未遂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其间在候问室内自缢。随后,办案民警杨明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保定市清苑区检察院公诉。
12月3日,杨明告诉新京报记者,当时此案的办案警官有2人,另1人系城关派出所所长陈石(化名)。事发后陈石承诺,若杨明一人将此事扛下来,他会帮杨明脱罪。这次谈话后,杨明在2018年4月5日做出了第三份供述,称事发当日他本人是办案民警,陈石只是挂名,未实际办案。
2019年11月,该案在清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杨明的代理律师王谦表示,杨明在2018年4月5日做出的供述,推翻了前两次的供述内容。根据相关法规,未排除串供可能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今日,该案一审判决书下达。杨明代理律师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关于被告人杨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明2018年3月21日,23日的供述与2018年4月5日的供述不一致,其2018年4月5日的供述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明其2018年3月21日、23日的供述与庭审中的供述和辩解基本一致,且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故其2018年4月5日的供述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一审免予刑事处罚,称将上诉
据判决书,清苑区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人杨明的辩护人提出有其他人员也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意见,及提交的音频光盘及微信下载图片,依照法律规定,是否起诉指控其他人由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影响对被告人杨明的责任追究。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明系初犯、偶犯,虽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但付某自缢死亡时确实在忙于其他工作,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杨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根据被告人杨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杨明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今日,杨明及其代理律师范辰告诉新京报记者,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他们将提起上诉。“我们认为杨明应该是无罪的,将会为其做无罪辩护。”范辰说。
编辑 潘佳锟 校对 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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