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知多少
今年是我人生最重要的转折点
是的,我是一名高考生,我叫小明
可令我人生出现重大转折的不仅仅是这关键的一考
我的父母被列为了失信被执行人
虽然我报的志愿都是普通大学和公立学校
不影响被录取和就读
自2015年7月2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如果家长是失信被执行人,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禁止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行为。
法院的初衷在于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非限制孩子们接受教育的正当权利。这一做法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所以失信被执行人的孩子不能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但可以上普通大学和公立学校。
但一夜之间
我失去了对父母的信任
也失去了我的“家”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
从而被人民法院
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失信被执行人财产执行范围
一般财产的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不动产;
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等动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票: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可流通股票;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股票;
6.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存款;
7.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仓单、提单对应财产;
8.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基金份额;
9.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
10.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金银等贵重金属;
1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矿产权益;
1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1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
1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
15.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
16.凡被执行人名下之财产均可执行(特殊情况、特殊标的除外)。
部分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
2、执行无证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无证房产亦可被执行。
3、执行被执行登记在他人名下之房产。
4、执行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
5、执行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等财产。
6、执行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
7、执行预售商品房。
8、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可采用扣留、提取的方法进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9、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10、执行离退休人员离休金或退休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11、执行住房公积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的答复,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12、执行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
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于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a)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b)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接受强制执行的财产。
13、执行子女名下财产。
a)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b)执行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
c)执行负债期间以子女名义购买的财产。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508号裁定,债务人在明知尚有欠债未予偿还的情况下以其子女名义购买房屋并转移到子女名下,严重影响到了其责任财产,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构成了重大不利影响,该行为构成对债权人的损害。故涉案房屋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对外债务承担责任。
14、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
15、执行财付通内之财产。
16、执行支付宝内之财产。
17、执行抖音等网络平台内财产。
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
a)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b)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c)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d)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e)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f)旅游、度假;
g)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h)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i)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3、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a)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b)获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任职资格限制。
a)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b)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c)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d)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e)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f)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g)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h)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资格限制。
6、荣誉和授信限制。
7、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8、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9、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10、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相关网络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11、限制网签备案等不动产交易行为。
12、对被执行人账目进行审计。
1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失信被执行人未清偿完毕债务,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来源:息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