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开甲财经
作者: 开甲
众所周知,金融科技公司一向宣传其大数据风控优于传统的线下审批模式,不仅提高了效率(7×24),而且降低了违约风险。从蚂蚁集团、招联消费金融等头部机构公开披露数据看,其不良率也低至1%-2%左右,这一数字让很多固守“当铺式思维”的银行自惭形秽,又艳羡不已。
巨头的风控真的如宣传的那样好吗?数据层面我们固然看不到巨头剥离的坏账数据,无从推算其真实不良率,但从公开资料里,我们发现,巨头的风控很多时候是口号大于实际,即便拥有技术能力,但在利益主义的驱动下,风控主动“裸奔”,以至欺诈盛行。
2020年5月,云南省普洱市法院一份判决书显示,2018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吴某冒用被害人付某、李某(三人系同事关系)的身份信息在多家网络贷款平台办理贷款16笔,贷款总计88441元人民币,至案发未还本金共计49858元人民币。
判决书显示,吴某在办理这些贷款时,其两名同事并不知情。也就是说,吴某只是利用两名同事的身份证等信息偷偷贷款,而相关金融机构并未察觉申请人与实际贷款人身份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这些贷款机构包括招联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南京银行等,其中招联消金放贷10笔,中银消金和南京银行各放贷一笔。
其中,2018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吴某冒用被害人付某的身份信息在网络贷款平台办理贷款9笔,共计59087元,其中5笔来自招联消费金融。
具体列表如下:
2018年6月6日,吴某冒用付某的身份信息在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1笔贷款15900元,至案发未还本金8419元; 2018年6月13日,吴某冒用付某的身份信息在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1笔贷款8000元,至案发未还本金1453元; 2018年7月14日,吴某冒用付某的身份信息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1笔贷款8400元,至案发未还本金1400元; 2018年8月7日,吴某冒用付某的身份信息在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1笔贷款1595元,至案发未还本金975元; 2018年9月11日,吴某冒用付某的身份信息在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1笔贷款1748元,至案发未还本金601元; 2018年10月9日,吴某冒用付某的身份信息在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1笔贷款2077元,至案发未还本金703元; 2018年11月9日,吴某冒用付某的身份信息在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1笔贷款2367元,至案发未还本金1588元。此外,2018年7月至12月间,吴某冒用被害人李某的身份信息在网络贷款平台办理贷款7笔,共计29354元,其中招联消费金融放贷5笔。
2018年7月9日,吴某冒用李某的身份信息在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1笔贷款3285元,到案发未还本金1721元; 2018年8月9日,吴某冒用李某的身份信息在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1笔贷款4466元,至案发未还本金2707元; 2018年10月8日,吴某冒用李某的身份信息在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1笔贷款3121元,至案发未还本金1059元; 2018年11月6日,吴某冒用李某的身份信息在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1笔贷款3260元,至案发未还本金2195元; 2018年12月17日,吴某冒用李某的身份信息在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1笔贷款4389元,至案发未还本金3669元。冒用他人身份网贷很难识别吗?某消费金融机构风控负责人私下表示,识别真正的借款主体技术上来说并无难度,一个方法是借款人上传手持身份证照片,另一个就是人脸识别。后一个方法从技术上来说更容易识别欺诈风险。例如,在支付宝里,招联消金完全可以在放款前,通过人脸识别确认借款人与支付宝账号主体为同一人。
从招联金融对外宣传看,其有能力进行人脸识别,防止欺诈和伪冒等行为。例如,在某个新闻稿中,招联金融称,该公司“率先使用人脸识别认证、信息交叉验证等技术实现线上自动化核身”;在另一则宣传中,招联金融表示,其运用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技术能在“短短几秒钟内建立客户风险画像,对欺诈、伪冒、套现等行为予以有效拦截”;其当前欺诈率BP为0.005,即一千万批核客户中只有5单欺诈。
不好意思,低于这个千万分之五的欺诈率,我要不客气地打脸了。根据公开信息,招联消费金融目前注册用户数1亿,2017年底其授信客户约1600万,目前数据未披露,姑且按注册用户1/3计算,则其授信客户约3400万。按照其欺诈比例,全年欺诈单数应该低于17单。
然而,我们抽取了招联消费金融相关的十几份裁判文书,就发现了30多单欺诈和伪冒贷款。最讽刺的是,这些犯罪主体大多只有小学或初中文化,甚至还有文盲。
招联金融和支付宝复杂的人工智能、大数据风控是如何败给一群没文化的农民的?我们摘取了部分司法文书中的案例,供金融科技从业者借鉴。
案例1:
2019年7月,吴某多次以借用为名,将同事孙某手机借到手,登录孙某支付宝账号,冒用孙某名义向招联消费金融借款两次,骗取贷款8.4万元;此外,吴某还冒用孙某向“蚂蚁借呗”两次申请贷款,骗取资金共计3.1万元。
在此过程中,无论是支付宝“借呗”还是招联消费金融,放款前都未对吴某进行人脸识别确认身份。
案例2:
2018年4月上旬,被告人史某某以婚恋为名骗取范某信任,期间用范某手机申请“网商贷”、“招联消费金融”、“捷信金融网”、“邮你贷”等网贷平台申请贷款91100元归个人使用,后归还17000元,74100元未归还。
案例3:
2017年10月,被告人韦某在前男友何某家留宿期间,利用何某手机和身份证等资料,冒用何某身份,向招联消金贷款11800元。
案例4:
这个案例也是最离谱的,槽点非常多。一个农民捡到了一张身份证,然后在几大持牌金融机构顺利申请到了数笔贷款,其中两笔还是线下消费分期贷款。这充分说明很多金融机构的所谓大数据风控完全是纸上谈兵,实际放款审核时风控“裸奔”。
具体故事情节是这样的,福建省南安市一个小学文化的农民倪某利用偶尔捡到的一张身份证(“王某”),成功在招联消费金融、“买单侠”、佰仟公司申请到了贷款,后两者的资金方涉及到渤海信托和中泰信托,这两家机构同样未核验借款人的真实身份。
1、2017年4月1日,倪某到南安市丰州移动营业厅处(注意此处为线下场景),以向该营业厅购买一部VIVOX9Plus手机为由,利用“王某”的身份证及以“王某”的名义申办的中国银行储蓄卡,通过上海秦苍公司旗下的买单侠平台,以“王某”的名义向渤海信托公司申请贷款2800元。签订合同后渤海信托公司发放贷款2800元并转入“王某”名下尾号为0289的中国银行储蓄卡账户内,被告人倪某利用该款项购买手机。
该案例中,在线下3C分期场景中,风控防线的三道关卡—手机零售商、助贷方“买单侠”、资金方渤海信托—全部失守,都没有对借款人是否为申请人本人进行基本核实。
2、2017年7月23日,被告人倪某在支付宝平台上注册账号136××××6427,利用“王某”的身份证对该账号进行实名认证,利用其以“王某”的名义申办的中国银行储蓄卡绑定该支付宝账号,后通过该支付宝账号,利用“王某”身份信息,向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并获得贷款1000元。
该案例为线上场景。首先,支付宝未核实申请支付宝帐号者是否为本人即通过实名认证;其次,招联消费金融亦没有核实贷款申请人是否为本人即发放贷款。
如果说招联消费金融盲目信任并依赖于支付宝的风控,那么当支付宝的风控不作为之后,随意放贷的恶果就显现了。
3、2017年9月4日,被告人倪某到南安市房某通讯店处,以向该通讯店购买一部苹果6SPlus手机为由,利用“王某”的身份证及其以“王某”的名义申办的中国银行储蓄卡,通过深圳佰仟公司的推荐,向中泰信托公司申请贷款。后根据三方协议,深圳佰仟公司代为接收中泰信托公司发放的贷款,扣除商户服务费后代借款人倪昌军(以“王某”名义)向房某通讯店支付手机价款3999元。
这跟第一个案例一样,也是一个线下3C消费分期场景。只不过受骗助贷方换成了深圳佰仟公司,资金方变成中泰信托公司。
案例5:
冒用别人身份,骗取持牌机构贷款的案例从2017年到2019年12月一直未断绝,仅从涉诉官司数量看,2019年并没有减少。这也说明,相关机构的风控漏洞仍然未改进,只需要一张身份证和一部手机,你就有机会从支付宝、招联消金这些巨头手里骗到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