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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法院判决我方败诉,我方不服上诉。当地法院判决的诉讼费要交吗? 法院下的判决书收费吗法院判决书下来对方会给吗

访问: 216 发布时间: 2024-02-16 22:44:39

(1)在纠纷案由部分,我填入了“民间借贷纠纷”和“企业借贷纠纷”。

内心思考:这两项案由具有高度相似性,仅是借贷主体有所不同,故作为共同检索条件有助于扩充检索样本。事实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11)》,“企业借贷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同系三级案由“借款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2)在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部分,我填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即“【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内心思考:我需要的类案判决,判决书中得明确“律师费支出属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要推导出这个结论,很可能得依据上述条款。那我逆向思维一番:援引过上述条款的判决书,很可能就有我需要的类案。(3)在判决书“法院论述”部分,我填入了“律师费”“承担”“-不予支持”等关键词。内心思考:设置“律师费”“承担”这两个关键词很好理解,可以进一步缩小类案样本;而设置“-不予支持”,是为了剔除那些“不予支持”主张律师费的案件。第三部分:解决问题上述一顿苦心操作下来,检索出不少案件呀!逐个点击浏览,有些还是不予支持律师费的案件,但欣喜的是,我检索到了一些支持的类案,其中还包括最高法院的一起类案。最终,我重点选取了最高法院、邻省高级法院、本省兄弟法院的数起类案,并据此制作了一份《法律适用暨类案检索报告》提交主审法官供参考。类案节选如下:

在(2018)最高法民终1214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纠纷系因汉能公司未依约偿还《厂房资金合作协议》中的1.455亿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而产生,上述协议虽未就律师费的承担主体进行明确约定,但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厂房资金合作协议》第7条明确约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因汉能公司存在违约,西航港公司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在(2015)闽民终字第786号案件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若九川公司如约偿还债务,宋广生作为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现由于九川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宋广生基于九川公司履约过错以及预期利益,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可主张赔偿损失。……因此,在本案中,虽然双方并无关于律师费承担的约定,但宋广生因九川公司违约造成本案支出律师费的主张,有法律依据,九川公司应承担宋广生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在(2019)粤0105民初14437号案件中,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虽然陈喻与马纯没有就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签订借款合同,马纯亦未在《借条》中向陈喻承诺迟延归还借款须赔偿因此导致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损失等费用。……马纯拖欠陈喻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违约行为导致陈喻必须通过诉讼来进行维权,陈喻主张的律师费和保全担保费支出均是本案维权的合理支出。综上,……本院对陈喻主张马纯支付律师费支出51000元及保全担保费支出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以上类案便构成了我据理力争的法律武器。推而广之,如果以后我代理其他类型的合同纠纷,如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且还要主张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我要做的就是检索同类案由项下的类案。第四部分:我的心声第一点,打官司,是“打技术”还是“打关系”?打赢官司,靠的不是装腔作势或者贬损对方,靠的是法律。法官断案,也不是看哪方颜值高或者声线好,看的也是法律。所以我经常说,法律,是代理律师据理力争的武器,也是法官定分止争的公器。不可否认,中国还存在着司法腐败,但恐怕法律圈人士很难否认我这个判断:依法治国是大势所趋、势不可当,而且这些年来成效卓著、成绩有目共睹。在这种越发公平透明的司法环境下,唯有练就一身诉讼技术,才能最大程度地决战庭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也要跟我的当事人明确说,我没有任何关系,我也没有任何渠道帮您向任何司法机关打招呼,我只会按程序与司法人员积极沟通和推动案件,请不要动辄让我“找关系、打招呼”了,我只是一名技术派律师而已。当然,提升诉讼技术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追梦过程,地平线上的远方还有很多律界前辈值得我追赶,因此,更确切地说,我是一名诉讼技术发烧友,只要我在执业,我就在锻造更强悍扎实的诉讼技术的路上。第二点,关于律师费定价。要想向对方主张律师费,那么除了诉状中要列明该诉讼请求,还得提交支出律师费的相关证据,如委托代理合同、转账凭证、律师费发票等。近年来,从全国律师协会到地方律师协会,都有下文要求律师不得低价收费,收费必须符合当地司法部门的标准指引,并且,还时有律师及事务所因收费明显偏低被当地律师协会处罚的案例。

如果当事人想主张由对方承担律师费,那就不要吝啬前期给律师的费用了,否则,若对方律师得悉咱收费偏低,可能转头就会向咱所在律师协会举报,让咱吃不了兜着走,对咱代理的案子来个釜底抽薪,那当事人岂不傻眼了?

当事人既想让马儿跑,又吝啬给马儿吃足草,那是既难为了马儿,最终也难为了自己。第三点,关于克服困难的精神。本文所探讨的本质是:在官司很难打赢的情况下,如何通过类案检索技术,找到突破口,进而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实施反击。我想,咱还可以延伸出这么个结论:确实有难打的官司,但更有不轻易言败的律师。

不久前,我和一位年创收惊人的律界大咖交流道:能加入本所的年轻律师助理,大都来自业内知名法律院系,经过在本所的数年磨练,可以说全都具备专业法律功底了,但为何仍不时有人跳槽到其他事务所的律师手下打工,而不在本所自立门户、开展律界创业呢?所谓肥水流入外人田嘛,这样岂不可惜?而且自立门户后,并不意味着从此就必须单枪匹马了,而是可以与所里志同道合的伙伴组团战斗,再铸辉煌嘛。难道这样不香吗?当然,这对于想在证券领域精进的律师朋友可能不适用哈,因为业务承揽难度和作业模式等客观原因。

关于“怎样的人适合独立执业”,该律师认为,这与法律功底关系不大,甚至与人脉资源的关系也没那么大,而与克服困难的精神关系很大,愈是有“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迎难而上心态的人,愈适合独立执业。独立执业,和商界创业,本质上是一样的,而选择商界创业的人,往往是那些富有克服困难精神的人。该观点属于一家之言,仅供参考。本文结束语为胜诉找方法,为提升技术找方法;穷时,为独善其身找方法;达时,为兼济天下找方法。只要思想不滑坡,方法总比困难多。不为失败找理由,只为成功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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