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非法捕捞被判刑,被告人同时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除了通过刑罚,如何进行综合性生态修复?什么是劳务代偿,劳务代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非法捕捞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赔偿因非法捕捞水产品所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人民币500元,用于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等处罚,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二十八天的生态环境公益劳动,以替代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目前,案件已生效。
这也是上海法院判决的首例以提供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折抵损害赔偿费用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10日,王某某在上海市内陆水域禁渔期间,驾船至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白沙港河道内,使用事先准备的长杆网兜、逆变器、电瓶等工具,通过电脉冲的方式电击捕捞水产品。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当日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
经相关部门评估和认定,王某某使用的涉案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辅助捕捞(电捕的一种)的兜状抄网,作业方法为电捕;其涉案水域为内陆自然水域,根据《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的规定,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了水生生物资源损害。随后,公诉机关将王某某移送上铁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涉案渔具
法院审理
经审理,上铁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上海市内陆水域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关于附带民事部分,因王某某采用电捕鱼的行为破坏了水生生态系统,既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又造成涉案水域水生生物生长发育受阻、繁殖终止、栖息地破坏等间接损害,最终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1.1万余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涉案捕鱼地点公示牌
鉴于王某某家庭经济困难、初次犯罪等因素,公益诉讼起诉人组织检察公益诉讼公开听证,听证会上王某某提出愿意根据其经济能力赔偿500元,并愿意以提供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折抵剩余的损害赔偿费用。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赔偿因非法捕捞水产品所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人民币500元,用于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二十八天的生态环境公益劳动,以替代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就非法捕捞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杨建军
上铁法院
审判监督庭
三级法官
1. 判决劳务代偿具有法律依据
劳务代偿是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一种替代性修复的责任承担方式,是指侵权责任人通过承担一定的劳动来代替金钱赔偿。劳务代偿是践行恢复性生态环境司法理念的生动体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因污染大气、水等具有自净功能的环境介质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原地修复已无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采取区域环境治理、劳务代偿、从事环境宣传教育等替代性修复方式。”上述规定为劳务代偿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提供了依据和指引。
2. 劳务代偿不是优先选项,但在条件符合情况下可实现最佳效果
劳务代偿责任承担方式存在执行成本高、监管难、耗时耗力、程序繁琐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劳务代偿并非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优先选项。然而在具备履行条件下,劳务代偿的效果最佳。
一方面劳务代偿能够解决侵权人无力支付赔偿金额问题,减轻了侵权人的经济压力,进而提升侵权人履行赔偿责任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劳务代偿往往由相关专业单位协助执行,侵权人配合度高,执行效果较好。通过采取补植复绿、公益劳动、环保法治宣传等劳务代偿方式,让生态环境“破坏者”变为“守护者”,以现身说法形式生动宣传环保法治意识,传递出生态环境保护的强烈信号,效果显著,警示教育意义重大。
3. 劳务代偿判决方式的适用条件
相较于金钱赔偿,劳务代偿的适用要求更高,在具体案件应坚持严格审查标准。
一是要严格审查劳务代偿的合理性。劳务代偿的适用前提必须是侵权人具有劳动能力,但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无法通过金钱赔偿的方式来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资源。
二是侵权人愿意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三是具有明确的劳务代偿履行方案和协助执行单位。应当对照金钱赔偿的数额,按照一定的计算标准(如上一年度本市社会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劳务代偿的方式、工时、期限等,并在判决前确定协助执行的单位,如村、居委会、环保部门、司法局等。
四是对劳务代偿履行过程进行监督和确认。法院应全程跟踪侵权人劳务代偿情况,及时评估确认。
延伸阅读
2021年2月10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发布《关于本市实施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的通告》(沪农委规[2021]2号),就本市实施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有关事项进行通告。
禁渔期:
(一)长江口水域: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3号)规定,实施常年禁捕。
(二)黄浦江和其他内陆水域:每年2月16日12时至5月16日12时。
禁止类型:
(一)长江口水域: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二)黄浦江和其他内陆水域:禁渔期间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
(*以上摘录自原通告部分内容)
原标题:《上海首例:法院判决被告人以公益劳动折抵损害赔偿费用》